前幾天《莆田一女子公交車上撒潑、踢打司機,看看判刑多少年》一文很多人評論都覺得應該判更久點,同樣是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她可能是法盲一時激憤去打司機,但是酒駕不是更可惡,那是明知故犯,怎麼都沒人說應該判更久點。你說呢?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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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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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這個觀點是完全錯誤的。不管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危險駕駛罪都沒有性別規定(好像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犯罪主體都沒有性別規定),何來女人不是故意男人就是故意這種說法?兩罪男女都可能觸犯,具體司法實踐中犯有兩罪的也是男女都有。女人也有醉駕,男人也有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沒有什麼男人女人。兩罪危害性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比醉駕嚴重。醉駕行為人處於精神麻醉狀態,主觀思維是我開我的車,又沒開你的車,我不惹誰,是對危險性認識不足,輕信可以避免危害,是間接故意。撕扯甚至毆打公交司機,行為人完全應該認識到行為的危險性,具有直接故意性。客觀上醉駕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比撕扯公交司機可能造成的危害小。畢竟醉駕所駕駛的車輛搭乘的人員相對要少,公交所載人員數量要多。當然,公共交通工具司機醉駕,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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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張16260
吳家娘你好,你提出的問題,有驚天驚地的現實,女人打司機造至多少人丟命:女人打司機造成斑車停運,她哪一把撐給多人造成危害,判三年不多,因為她不比誰高階,狂要負後果。酒駕已用法律治理,失去理志,就是馬路殺手,一次判教,二次及忽沒有。酒沒有不行,對人身有好處,正確利用,利大於害。十四億人的大國,不正常的人和不正常的事出現也屬正常,有法治都會走向正規。我的回答望你滿意
看到這個讓我想起了重慶那起公交車墜江事件,公交車作為一共公共交通工具,其承載的客員數量比較多,女人打司機直接威脅到車內所有人員的生命安全。盡外,公交車的體積及重量遠超一般私家車,其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也比一般交通事故嚴重,所以此種行為一般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法定刑最低就是三年以上。再說酒駕,從實際來看,一個人靜脈血液中雖然酒精含量會超過80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並不讓這個人徹底失去意識和控制力,所以法定刑控制在拘役,如果酒駕且發生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話,情節嚴重也是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