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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錦衣俊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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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三哥
我處理過和你類似的員工或職員辭職的情況,一般車間生產員工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交接班和帶新員工,通常十天半個月就可以簽字解除勞動合同領工資走人。
我的公司高薪請的電工師傅,合同是幹滿一年,他在幹了八個月就提出辭職申請,我們也同意了。
商量好招聘一個新電工來交接工作,才一週他就打個電話說家裡有事走了,就再不回來。公司老闆非常氣憤,通知財務扣發全部工資,後來他打電話和老闆溝通,也做了解釋說了客氣話。最後就是扣了三天曠工的罰款,其餘工資都發給他了。
老闆也知道扣發工資不符合勞動法,但是這位員工也做事違反規定。老闆也不想公司被仲裁,影響名聲。這位員工也不想鬧大,對自己個人職業信譽有負面影響。行業的圈子都很小,他也擔心到了新東家被人瞭解這種情況對自己不利。
關於你的情況是:
一,《勞動法》地37.38條有關內容:員工書面提出接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你也可以把辭職申請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這樣便於保留證據。單位到時不給工資和辦理有關手續,你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你在公司領導沒有在辭職申請簽字,就離開崗位回家是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需要接受有關處罰。如果你和公司簽過其他有工作利益關係的協定 要慎重不能違反。如果你有異議可以到勞動監督大隊投訴。
最後建議你和人事主管協商解決,和領導解釋好你的情況,正常辦理好有關手續,最好你要帶著負面影響進入新的公司和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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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廠觀察
你好,非常理解您現在的心情,勞資雙方最敏感的時期就是員工提出辭職的時候。原本單位是強勢一方,員工是弱勢群體,就在員工與單位達成離職意向的這一刻,資方並沒有意識到,因為勞動合同法的存在勞動者不再是弱勢群體。
但是法律規範的是勞資雙方行為,儘管因為強弱勢在您現在這個時期發生了扭轉,但是從您寫的資訊看,您是一位有素養的員工。
介於員工在職期間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所以請事假的理由必須具備客觀必要性,單位才無權不準。
如果你確定單位那邊交接沒有問題,並沒有影響單位的工作(包含你單位領導駁回你的理由),那如下假期單位不可以不批:
1-生育假
2-病假
3-工傷假
這三種假期,病假提供病假證明即可申請,且單位無權駁回。建議你開局相關證明,重新請假。
當然,還是建議你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與單位溝通,比如這個探親計劃能否少休幾天。咱們華人還是講究好聚好散,畢竟我們工作多年,人脈關係都在那裡。
來滬工作三年,2019年3月底正式(公司內部有OA流程可提交)提出辭職,部門領導多番挽留均被我拒絕,遂同意離職,按流程在4月底辦理最終離職手續並離開公司。部門也委派了一名同事接收我手上的工作,經過十多天的交接,工作已經交接完成。因為工作很繁忙,我平時積累了20多天的加班,公司一貫沒有加班費,只給調休(也需審批)。我想用這些加班把剩餘的14個工作日都調休掉,結果部門領導不同意,一定要我以公司專案為重,輔助新同事完成正在進行的一個專案。
個人角度看,去年的年休假還剩餘3天,今年的年休假按2.5天,加上20多個加班,剩餘這段時間我全部調休還是富裕十多天的。我把調休單給到部門領導,他卻不肯簽字。他只同意我休三天,讓我下週起正常上班。
因為我有一個探親計劃,正好在這個空擋才能實施,因為路途遙遠,來回路上就要5天時間,他這樣做讓我很是窩火,如果我執意休假的話,他回頭按照曠工處理,那我這最後一個月可能就沒有工資了,而且還很不光彩。
我現在已經坐上長途列車,開始實施探親計劃。
我的擔心是:
1、領導應不應該按照曠工處理我的情況;
2、我到月底回公司辦理最終手續時,他們不肯簽字怎麼辦?
請高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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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限制,再補充一下:
1、工作交接完成後我發郵件給接盤同事,他也回覆郵件確認完成。
2、離職原因是公司流程非常繁複,工作專案又巨多,平時不加班,根本不可能完成任務,而且還很心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