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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讀一下吧
簡單的說就是公司辭退人的時候賠償的標準就是,在各個公司工作滿一年,就需要賠償一個月的薪資,滿兩年就賠償兩個月的薪資,以此類推
已經滿六個月但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也就是賠償一個月的薪資
過試用期但不滿六個月,需要賠償半個月的薪資,
上面說的是《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很多公司都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不按規定走的公司都是以《勞動法》規定的賠償金額的上限和員工協商賠償問題的。
所以公司的賠償是不是符合員工的心裡預期,就看員工的心裡價位了。
首先要說明的是,下崗職工一詞,一般指的是國有企業的員工,它產生餘90年代初期的國企改革。目前的民企不存在下崗這一說法。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不存在下崗與否。
所以針對現有的企業員工,無論是國企員工,或者民企職工,只要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補償;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一般原則上按照N+1的標準予以補償,具體來說就是按照在企業的工作年限(N),加“1”是指因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支付的代通知金。如果在國企下崗,基本都會提前一個月予以通知,所以一般不會存在+1的情況出現。
在具體的工齡核算上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償。
職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面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履行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員工在職期間的月度獎金,職務津貼,年度獎金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薪酬都計算在內,而不是單純的月度基本工資,因為在國企這些薪酬構成劃分很清楚。
作者簡介:碩士研究生,國家註冊高階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內訓師,註冊諮詢師;華人才熱線特約專家;三茅人力資源網專欄專家;華人力資源入口網站特約專家,中國HR3000強成員!中國HRD俱樂部西北分會理事長;西安財經學院及西安工業大學特聘導師;從事管理近20餘年,先後從業於大型生產企業,百貨零售行業,房地產行業等多家知名企業!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