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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翹望終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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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過路客之少見多怪
醫院收費後提供服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不需要變著法兒的試圖否定或改變這一制度。事實上絕大多數的人都能自覺遵守這一規定,但對於當下廣大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來說,誰不交錢、誰敢打嗎醫生誰才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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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思君者
這個問題,不好理解,也很好理解。
首先,沒有什麼是理所當然的!沒有什麼“幫忙”是所謂的“舉手之勞”。
其次,疾病證明、假條,是有法律文書效應的,不是街邊隨手籤個字就了事。另一方面,類似是“鑑定”,都離不開鑑定過程、“鑑定費用”吧?
而從“鑑定”來說,更不是隨手一個簽字了事,怎麼鑑定?
比方,我感冒發燒,要休假,過了一週,我再過來說“給我直接開假條續假”,可以嗎?
沒那麼簡單!你感冒好了沒有?你還發燒嗎?你還應該繼續休假嗎?這些就是一個完完整整的“鑑定”經過,也就是一個完整的“看病過程”。你可以說,我只要休假,不要開藥,這沒問題,但,不用“鑑定”,直接開假條,不行!
所以,開具假條,都是基於“看病”基礎之上的。沒有“看病”診斷,怎麼知道你是需要繼續休假還是不符合繼續休假要求?就算是看起來是“重病絕症”的,也許前面還不能走不能動,過一週就能走路了,怎麼給你開假單?
對於某些病重,或者類似傷殘的,可以直接透過傷殘鑑定來出具更有效應的鑑定。
從疾病證明、假條的性質來說,負有相應法律責任,還應當是有醫院備案或者審批,這方面來說,還涉及到電子化、蓋章等問題。沒有掛號的,電腦列印的文書,就可能沒辦法開。(你要罵黑也得,反正電腦設定的事情也不是某個醫生個人能決定的)。而審批蓋章等環節,又不是某個醫生決定的,交由門診或者某部門處理,就存在查閱病歷、電腦系統核對,甚至檢視繳費憑證等來確認。從這些環節來說,也避不開“掛號”在內的一個看病流程。
從法律效應來說,更是一個“保護”。類似於,因為假條存在的某些糾紛,比方,因工受傷,責任事故糾紛,別人拿一張“假單”跟你說“前面你撞我,我現在還沒好,你要賠我錢,賠工錢賠損失費”,可以嗎?如果隨手一簽,醫院沒有記錄沒有備案,甚至一個“看病”記錄都沒有,這到底是偽造的還是哪來的?
因此,出具假條,不是想當然的一個“簽字”舉手之勞,如果就那麼簡單,自己找本病歷,自己寫幾個字,又或者自己列印一張病歷出來,隨手蓋個蘿蔔章了事!不用麻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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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需要重新掛號。我們不能把續病假條想得很簡單。醫生開具病假條是法律文書,不是隨便能開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是否需要繼續休假,必須對目前的病情進行評估,必要時還要進行相關的檢查,醫生評估後,認為需要繼續休息才會開具病假條,而這個評估過程,與一次門診工作量基本上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