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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童斌律師

    其次,根據中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些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平等分割。

    再者,中國《婚姻法》對個人財產也有明確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對於這些法定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雙方約定的個人財產,是可以只給其中一方的,法律對於私有財產是保護的,但也儘可能的在保護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基於我對法律的理解,我認為這種規定是公平的,無論男女,婚姻法的規定既保護了私有財產安全,也在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利益提供保護。

    考慮到問題有條件沒有給出,如果有具體案情,可以進一步與我詳細溝通。

  • 2 # 律界不俏佳人

    (1)一方在結婚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扯結婚證為限,扯證前雙發財產分別為雙方個人財產,除夫妻雙方特別約定為共同財產的外。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種費用具有人身屬性,應為身體受損一方的個人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個特別說明下,婚前贈與,未特別說明的情況下,視為對夫妻一方的贈與;婚後贈與,未特別說明的情況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一方專用的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回到問題,一般歸屬於男方個人的,如婚前的拆遷房屋、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且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婚前男方個人購買的房屋且名字只登記男方一人的名字,都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 3 # 郭廣吉律師

    中國法律在大約近二十年裡,對夫妻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有過幾次重大變化。

    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的,如果離婚,女方分不到;

    同樣,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離婚,男方也分不到。

    有什麼看法不重要。這就是現行法律的規定,有規定就應該按照規定執行。

  • 4 # 鬧心

    1.你也可以這樣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男方也看不到

    2.現行法律規定其實對男方雙方都公平的,甚至有些方面,照顧女方。

    3.特別是今年1月份出臺的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問題的解釋 更好的保護了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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