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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五月財稅

    根據《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所以在進行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如果沒有發票可以用其他證明收入、支出真實性的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比如簽訂的合同、運貨單、簽收單、匯款或者收到單據等等,原則上是可以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的。

    有些人提出來了一個問題,平時購買一些食品啊,蔬菜啊,或者維修什麼東西啊,可能供貨方不能夠開具發票或者說就是個人的,那產生的費用支出沒有發票,我該怎麼入賬?這個問題其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已經有了很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屬於增值稅應稅專案(以下簡稱“應稅專案”)的,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如果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說如果企業購買食品或者蔬菜等支出屬於小額零星支出的就沒有必要非得索取發票,可以有收款方開具收款證明,收款證明需要寫明業務內容、收款人資訊、付款金額等等內容,這也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據的。

    在日常企業財務中存在這種小額的零星支出,這種就需要財務認為精通稅法相關的知識點,並不是一遇到交稅就一定必須有發票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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