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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融刑辯張王宏律師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慧,出現在2018年4月釋出的國務院《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有金融界朋友擔心,由於人工智慧技術的不完善,AI介入金融機構服務,是否可能導致金融機構,比如私募基金出現非法集資刑事風險呢?

    上述條文,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三: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閱讀條文可知,指導意見對人工智慧的應用有“資質”的限制,但在資質的審查上目前沒有公開的更多詳細操作指引。

    就搜尋內容來看,私募基金等方面的金融搜尋,主要是藉助人機互動模式,藉助成熟的推薦、推送功能,實現操作者對資料的探索更便捷地被記錄、迭代。其中,是否可能出現非法集資風險?

    筆者認為,風險可能出現在私募基金行業,即人工智慧所提供的查詢內容是否涉及對外宣傳內容,而一旦涉及,則可能導致羊群效應,出現影響金融秩序穩定的情形。原因如下:

    一、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非法集資活動應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上述特徵中,第一條簡稱為非法性,由於具有吸收資金資質也會被認定為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故而同樣被認定為非法,故可視為虛置條款,而人工智慧一旦由於程式設定或機械故障,導致宣傳中出現在售基金及專案內容,並在協議中出現行業慣見的回購條款,則其實際行為已經突破刑事底線,在數額、人數或損失方面達到相應標準時將構成非法集資。

    實質上,演算法同質化、程式設計設計錯誤、對資料利用深度不夠的演算法模型缺陷以及系統異常,是人工智慧常見錯誤。而上述指導意見,也已經就可能出現相關錯誤時需要啟動人工介入、強制調整或終止人工智慧等方法以矯正。

    二、根據基金管理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對投資人數、風險告知、不得宣傳、單人(包括單位)投資金額及備案等均有雖然均有規定,比如不得針對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募集,比如自然人投資者投資金額不得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單位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違反規定不但構成行政違法,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因為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犯罪,個人向30人以上非法集資或涉及金額20萬或造成損失10萬元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單位的相應入罪標準為150人、100萬、50萬。相關數額,往往可能在人工智慧出現程式性或機械性故障時被瞬間洞穿。

    畢竟在完全人工的情況下,已經出現大量基金爆雷的案例,當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人可能採取技術手段時,無疑降低了犯罪被追責處罰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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