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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兵578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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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律12
所謂借款事實是假的,也和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無關。首先,人家先宣告是“借”,只是用錢的理由是“編”的,而且人家寫了借據,約定了利息,更確定了還款時間。肯定的講,這些都是符合民間借貸所有構成要件的。那麼,怎樣才算是詐騙罪呢?首先是虛構事實,其次是隱瞞真相,最後就是以佔有為目的。比如說某地有個好工作,可以讓你去;可以幫你買廉價樓房;工地招標,可以找熟人幫你中標等等。這是等著你“主動”往外掏錢。而借款是我主動讓你“被動”掏錢。比如,你借我點錢唄,我媽病重要做手術?我兒子結婚,要買婚房!過春節了,需要送禮等等,這些充其量算作一個藉口,本身沒有欺騙性,所以構不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你認為自己“上當受騙”了提起訴訟,往回“要錢”,法院一般會根據債權沒有到期,不予受理。舉個真實的案例吧:吳良和石新是多年的同學,可以說無話不說。一天,吳良向石新說,自己孩子看中了一處學區房,很搶手,現在需要借15萬元。石新想都沒想,就到銀行轉給了吳良。當時吳良親筆寫了借條,並說,等孩子結婚接了錢就還錢。石新當時說,沒有關係,如果還不起,就當給孩子結婚的賀禮了。後來,眼看著吳良的歲月都上幼兒園了,可是雖然有時小聚,還錢的事情幾乎從來不提。到了五年了,石新實在沉不住氣了,就把吳良告到了法院,在答辯環節,吳良大言不慚的對法官說:尊敬的審判長,不是我不還錢,也不是我沒有錢,關鍵是我不欠他錢啊!這15萬元錢,是原告給我的,他說如果還不起,就當他給我兒子隨禮了。石新點頭稱“確實說過這話”。法官當即指出:這不是客套話嗎?最終判決被告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十日內還錢。這就是說,有些語言,其性子是不一樣的。借款時也許確實編造了“瞎話”,但是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和詐騙要區別開來。就如我講的案例,儘管借款時原告表現了大度,但是不等於放棄了債權。所以,你以受到了“欺騙”提前要回債權的做法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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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暖陽悠悠609
如果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借款目的,騙取他人借款的,借款人構成詐騙罪。否則借款人只是民事欺詐。
對於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已經侵害國家利益的,該借款行為無效,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沒有侵害國家利益的,則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債權人均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宣告借款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該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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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風不朽虎頭山
他借款做的是什麼?你明知到對方借錢目的賭博或者吸毒或者放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對不起你錢要不回來你還屬於參與者了。他借款只要是正當生意,建議你做足證據向法院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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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有錢最好不要借出,對方借錢幹什麼,和你無關,你沒有資格干涉,所以你也就沒資格起訴,這裡要注意的是,你把錢借給了他人,這有個還款時效,大額法院可以凍結欠款人的財產,小額(一萬元)法院不會給你立案的,一句話,有錢不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