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應用分類以顱腦損傷部位和損傷的病理形態改變為基礎。首先根據損傷部位分為顱傷和腦傷兩部分,二者又分為開放性和閉合性損傷。腦損傷依據硬腦膜是否完整,分為開放性顱腦損傷(open craniocerebral injury)和閉合性顱腦損傷(closed craniocerebral injury)。前者的診斷主要依據硬腦膜破裂,腦脊液外流,顱腔與外界交通。顱底骨折合併腦脊液漏者又稱之為大腦內開放性腦損傷。閉合性腦損傷又可以分為原發性和繼發性兩類。根據病情輕重分類 臨床應用分型只能對顱腦損傷患者進行受傷部位和病理型別做出診斷和分型,而無法對患者病情的輕重進行判斷。中國於1960年首次制定了"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的分型"標準,按昏迷時間、陽性體徵和生命體徵將病情分為輕、中、重3型,經兩次修訂後已較為完善,已成為國內公認的標準。 1、輕型 (1)傷後昏迷時間O~30分鐘; (2)有輕微頭痛、頭暈等自覺症狀; (3)神經系統和CSF檢查無明顯改變。主要包括單純性腦震盪,可伴有或無顱骨骨折。 2、中型 (1)傷後昏迷時間12小時以內; (2)有輕微的神經系統陽性體徵; (3)體溫、呼吸、血壓、脈搏有輕微改變。主要包括輕度腦挫裂傷,伴有或無顱骨骨折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無腦受壓者。 3、重型 (1)傷後昏迷12小時以上,意識障礙逐漸加重或再次出現昏迷; (2)有明顯神經系統陽性體徵; (3)體溫、呼吸、血壓、脈搏有明顯改變。主要包括廣泛顱骨骨折、廣泛腦挫裂傷及腦幹損傷或顱內血腫。 4、特重型 (1)腦原發損傷重,傷後昏迷深,有去大腦強直或伴有其他部位的臟器傷、休克等; (2)已有晚期腦疝,包括雙側瞳孔散大,生命體徵嚴重紊亂或呼吸已近停止。
臨床應用分類以顱腦損傷部位和損傷的病理形態改變為基礎。首先根據損傷部位分為顱傷和腦傷兩部分,二者又分為開放性和閉合性損傷。腦損傷依據硬腦膜是否完整,分為開放性顱腦損傷(open craniocerebral injury)和閉合性顱腦損傷(closed craniocerebral injury)。前者的診斷主要依據硬腦膜破裂,腦脊液外流,顱腔與外界交通。顱底骨折合併腦脊液漏者又稱之為大腦內開放性腦損傷。閉合性腦損傷又可以分為原發性和繼發性兩類。根據病情輕重分類 臨床應用分型只能對顱腦損傷患者進行受傷部位和病理型別做出診斷和分型,而無法對患者病情的輕重進行判斷。中國於1960年首次制定了"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的分型"標準,按昏迷時間、陽性體徵和生命體徵將病情分為輕、中、重3型,經兩次修訂後已較為完善,已成為國內公認的標準。 1、輕型 (1)傷後昏迷時間O~30分鐘; (2)有輕微頭痛、頭暈等自覺症狀; (3)神經系統和CSF檢查無明顯改變。主要包括單純性腦震盪,可伴有或無顱骨骨折。 2、中型 (1)傷後昏迷時間12小時以內; (2)有輕微的神經系統陽性體徵; (3)體溫、呼吸、血壓、脈搏有輕微改變。主要包括輕度腦挫裂傷,伴有或無顱骨骨折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無腦受壓者。 3、重型 (1)傷後昏迷12小時以上,意識障礙逐漸加重或再次出現昏迷; (2)有明顯神經系統陽性體徵; (3)體溫、呼吸、血壓、脈搏有明顯改變。主要包括廣泛顱骨骨折、廣泛腦挫裂傷及腦幹損傷或顱內血腫。 4、特重型 (1)腦原發損傷重,傷後昏迷深,有去大腦強直或伴有其他部位的臟器傷、休克等; (2)已有晚期腦疝,包括雙側瞳孔散大,生命體徵嚴重紊亂或呼吸已近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