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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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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傑娃子and輝
個人意見,如果是擔保人,而由於老賴欠錢不還被起訴,應該積極的根據相關借貸問題尋找相應的證據,並且進行對應的辯訴。
通常情況下,可以從幾個方面來進行,第一就是擔保的期限,第二是要確定了否真的應該承擔責任,第三是要確定要承擔何種責任。
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擔保責任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責任,另外一種是連帶保證責任。假如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是應該向所對應的直接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而如是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在到期的時候不還款的,那麼保證人就要負相關責任。
因此在進行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一些問題,比如說在進行擔保的時候,一定要確定明確的範圍,同時可以讓對方多找幾個擔保人,而在擔保上更加要約定為一般保證,不承擔連帶保證,並且應該把擔保的時間定短一些。
與此同時,最好是讓借款人也抵押的形式進行借款。這樣就可以預防借款人在借款後不還款,而導致放款人無法收錢時,可直接收回借款人的相應財產。減少擔保人的風險。
因此,只要擔保人做到這些,就不能向擔保人進行要錢,還需注意的時,如果是在保證期外,擔保人也無需承擔保證的責任。
當今社會大量的借貸合同中,債權人都要求債務人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保證人擔保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首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如果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一般保證。
可見,一般保證的保證是有先後順序的,債權人先要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且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能向保證人行使追究保證責任,而何為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擔保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而言之,也就是債權人必須先起訴或仲裁債務人,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後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才能起訴或仲裁保證人承擔保證還款責任。
其次, 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從字面意思上可以判定,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義務是相等的,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能按約定還清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行使債權,具體說就是可以起訴和仲裁債務人和保證人,將他們列為共同被告,對債務的償還部分先後主次,在執行中,誰有履行能力就執行誰的財產。
最後,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所以你的擔保人應該屬於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能向保證人行使追究保證責任,所以無法向擔保人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