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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房產大象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法律效力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一種特殊的糾紛,就是出賣人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比如說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賣著賣著,男方妻子跳出來說,這個賣房子的事情,男方一個人說了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我不同意賣,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就是,丈夫的確是揹著妻子偷偷把房子賣給第三方,被妻子發現了,妻子站出來說不賣了;另外一種可能性就是,夫妻雙方實際已經商量好了賣房子,但是後面覺得這個房子賣虧了,他們想毀約,然後讓妻子站出來說事,說妻子不同意,這種案例往往出現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

    那麼我們今天跟大家聊一聊,夫妻一方在沒有經過另外一方同意的情況下賣房的的法律效力問題,假設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屋已簽訂買賣合同,未完成過戶,出賣人配偶提出反對,如何處理

    男方與買受人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完成過戶,這時候男方妻子提出反對,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不賣了。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就要判斷這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能夠繼續過戶,答案是:買賣合同有效,但無法繼續過戶。這聽起來有點悖論,既然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條款都是有效的,那就可以按合同繼續過戶啊。 但這裡講的合同有效是針對合同簽訂者男方,但無法過戶的原因是針對女方,因為這個房子不是男方一個人的,另外一個所有者提出反對,就無法完成過戶。 這裡產生兩個法律效果,房子賣不成了,保護的是女方的利益。合同繼續有效,保護是買受人的利益,買受人雖然不能要求合同繼續履行,完成過戶,但是可以根據合同請求男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現實中遇到大量的這種案例,男方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房價大幅張上漲了,然後不想賣了。這時候男方老婆就站出來說,這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沒簽字,房子不賣了,房子的確是可以不賣了,但出賣人男方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責任或者補齊房屋差價損失。

    二、房屋已籤買賣合同,且已經完成過戶,出賣人配偶提出反對,如何處理

    男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了,並且完成了過戶,說白了就是木已經成舟,這種情況下,男方妻子主張不知情,要求返還房屋。那麼法院是否支援返還呢,這就要看買受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兩個條件:第一,買受人沒有與男方惡意串通;第二,買受人支付支付了合理的對價。 如果這個有證據表明買受人是與男方惡意串通的,或者買受人以非常低的價格買這套房屋,那麼這種交易會判定為無效,房屋就要返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並不多,因為舉證惡意串通不會那麼容易。 通常大多數情況如果已經簽訂了合同,支付對價完成過戶,則女方無權再要求返還房屋。 這個時候女方如果要保護自己權利,只能在離婚時,向男方請求賠償,而無法向善意買受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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