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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真功夫yuju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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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濰坊陳律師
這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
所以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基於事實和法律,但提問提供的事實過於概括簡略,所以,只能重點談談司法實務中認定事實婚姻時通常需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以供參考。
首先是事實婚姻的概念。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現實國情,為維持一定範圍內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由此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其次是事實婚姻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所謂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二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此為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區別。
三是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外部形式上應有為社會公眾所認可的夫妻身份。此為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區別。
四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備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相區別的標誌。
第三是事實婚姻的法定構成要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事實婚姻的概念和特徵,構成事實婚姻需要具備以下法定要件:
一是時間要件,即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形式要件,即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是實質要件,即雙方於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最後,回到問題本身。如果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同時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即應認定為事實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如果缺少其中任一要件,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即使雙方是在94年之前同居,但同居時如未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仍然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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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關於事實婚姻與領取《結婚證》婚姻是這樣界定的: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則稱為事實婚姻;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後,即1994年2月1日起國家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必須要領取《結婚證》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但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夫妻,可以去民政局補辦《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