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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圖書質檢副編審

    (1)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條可以理解為在此類侵權行為中,對該教育、管理機構適用的是“過錯推定”。

    (2)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規定類似於《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但在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中,教育、管理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3)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致損。《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按照該條之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損害時,由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負有管理、教育職責的教育機構未盡到其職責時,承擔補充責任;對於該機構而言,其本質也屬於過錯責任。

  • 2 # 日常法律

    對於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的責任承擔,教育機構是根據過錯責任來承擔的。對於教育家溝來說,他的過錯評價標準是是否盡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職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週歲以下的孩子。也就是說8週歲以下的孩子如果在教育機構受傷,教育機構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但如果能夠證明他們阻止了,盡到了管理的義務,受傷的孩子沒有聽而導致受傷的話,教育機構就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18週歲)也是一樣的,總體來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比較籠統的,所以去教育機構主張權利時,為了防止教育機構用這個理由拒賠,最好準備好證據,像監控影片,其他人的證言等。

    對於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怎麼承擔,可以和教育機構協商,基本就是支付醫療費,給予一定的賠償。

  • 3 # 慧眼正義

    機構最好別出事,出事就大啦!不是掙錢多少那麼簡單的事啦?這行就是搞不好就名利雙敗的行業!到處充滿誘惑或不切實際!其實到頭來忙得很老二似的掙不多少錢,又擔風險,合規的證件幾乎辦不出來,即使艱難地辦下來,每年稽核就是一大關!並且任何機構用“天眼查”一搜就知道到底是幹啥的了?甚至總部的證件性質與你的不一樣,總部辦技術類、公司類的就行,可是你面對的是學生,必須辦成教育類的和許可證,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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