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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福150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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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武鵬律師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新生效的法律規定,只對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具有效力,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是不具效力的。對於新規生效以前的行為,只能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予以約束。簡單說來,法律規定是向後生效的,而不能向前生效的。
說一個真實案件。十幾年前,甲和乙分別受賄被檢察院查獲,後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判分別獲刑一年兩個月和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甲呢表示服判不再上訴,十天後一審判決就生效了。而乙不太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就在考慮是否上訴。他的律師比較坑,為了多掙一筆律師費,便攛掇乙道:“上訴吧,反正上訴不加刑,怕個錘子!”乙聽後覺得很有道理,便毅然決然提起上訴。大家知道,二審審限一般是兩個月。所以,差不多兩個月後,乙被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一經做出立即生效。
所以,甲的判決於4月生效,而乙的判決於6月生效。本來甲乙兩人的命運是基本相似的,但偏偏老天要懲罰一下乙的投機心理。當年5月,有關部門出臺了一個檔案,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全部清零,不能再辦理並享受養老待遇。因此,甲的判決在此之前就生效了,便不受該檔案約束;而乙的判決在此之後才生效,理所當然就受到約束了。
就這樣,因為判決的生效時點差了兩月,甲乙命運可謂是千差萬別。這個案件,便能很好說明“法不溯及既往”的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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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聆城聽語
法不溯及以往:是一項基本的法制原則。就是不可以用今天的法律去約束過去的行為。
法律是有滯後性的,所有的法律都是在社會不斷髮展後為了適應社會需要而制定的。已經按照以前法律做出的判決不可能用新法律去更改。
所以,以前判決的不可以重申。如果正在判的還沒判決的可以適用於新法!
假如可以溯及以往,那法律就沒有什麼修訂的意義了。一條法律規定會隨時間慢慢不適應於社會了,就必須修改,有的必須廢除。
一條法律適用的時間內做出的判決是終極生效的,除非是判決時出現錯誤可以翻案。如果是因為後面出來新的法律規定可以翻案的話。法律就沒有了任何作用!
比如中國以前出現的一些法律,貪汙腐敗類的,幾千塊,上萬塊就槍斃,那現在是不是要翻案?
就那你說的這條法律本身來說,以前的刑事責任起底本金是1萬。但社會經濟在增長。收入水平提高了,消費水平也提高了!信用卡逾期金額也在增長。原來的刑法196條已經不適應社會需求和發展。大家信用卡額度都是好幾萬。一萬的購買力已經降低很多了。如果按逾期金額1萬以上就涉及刑法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實際情況需要。更多增大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所以只能修改。把金額調整到適應社會需求的金額。
但已經判決的不可能再去翻案。一旦可以翻一次。就會亂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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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經過法院處理或尚未審結的行為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對已經法院處理過的行為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