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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看史界

    在美國內戰後,美國的南方種族隔離仍然盛行,法律明確規定黑人和白人在公交車、餐館的公共場合必須分隔,而且黑人必須給白人讓座。

    第一個事件

    1955年12月1日,當裁縫的帕克斯在一輛公共汽車上就坐時,一名白人男子要求她讓座,帕克斯斷然拒絕了男子的要求,之後帕克斯遭到了監禁,並被罰款4美元,她的被捕引起了蒙哥馬利市長達381天的黑人抵制公交車運動,組織者就是後來大名鼎鼎的馬丁.路德.金。這場運動的結果,是1956年最高法院裁決禁止公交車上的隔離,1964年出臺的民權法案禁止在公共場所實行種族隔離和歧視政策。

    第二個事件

    1950年代早期,琳達.布朗和她的姊姊泰瑞.琳申請離家近的薩姆納小學的入學申請,卻遭到了託皮卡教育局的拒絕,原因是薩姆納小學是一所只給白人小孩上的小學校。琳達.布朗的父親奧利弗.布朗將託皮卡教育局訴訟至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引用“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裁定託皮卡教育局的種族隔離措施不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同等保護權。

    奧利弗.布朗將託皮卡教育局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後9位大法官以9:0的票數表達了聯邦最高法院對種族隔離方面採取絕對反對意見的政治意涵。

  • 2 # 英國英鳥

    案例一:不準把房子賣給黑人(1948)

    美國一個社群中住了39戶人家,其中30戶簽訂了一份“不準把房子賣給黑人”的合同。而原告shelley就是住在這個社群的黑人家庭,他們認為該合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是在歧視黑人,因此將所住社群告上了法庭。

    上訴後,shelley所在的州法院認為該合同為私人合同,不存在違法行為,判定執行該合同。

    但最高法院認為,本來合同是沒有違法,但由於州法院參與了該合同的執行,造成干預,因此違憲。

    案例二:黑人不給白人讓座(1955)

    黑人女子Parks乘公交車坐了椅子,被白人男子要求讓座,Parks沒讓,就遭到了監禁和罰款。

    當時正值美國南方種族隔離盛行,甚至有法律規定黑人和白人在公共場所必粗隔離,“黑人不給白人讓座”事件發生後,該地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黑人抵制公交車運動。

    最終黑人取得了勝利,最高法院裁決禁止公共場所的種族隔離,美國種族隔離和歧視政策發生了歷史性的轉變。

    案例三:黑人和白人不能結婚(1967)

    黑人男子Richard Loving和白人女子Mildred Jeter相愛並結婚,但當時他們的家鄉弗吉尼亞州禁止白人和有色人種結婚,於是他們跑到允許黑人和白人結婚的華盛頓特區領證,再回到弗吉尼亞州的家中生活。

    然而,幾周之後,這對夫妻還是被警方逮捕,判定入獄一年。

    後來,經過漫長的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弗吉尼亞州關於“黑人和白人不能結婚”的這個法律違憲,並推翻了美國所有以種族為基礎限制婚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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