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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00655064219

    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7月19日釋出(2002年9月1日生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以上記錄均屬於疾病的客觀記錄部分。但是對於主觀記錄部分,規定中也有提及:第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影印件。============================================================但是我猜提問者也許重點是在於”是否有法律規定“對麼?衛生部和中醫藥管理局釋出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衛生部和中管局不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但是是符合廣義的”法律“的定義的。【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和釋出的調整本部門範圍內的行政管理關係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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