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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事故現場義務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有關的空間範圍。本條共分為三款。

      第一款規定的事故當事人的現場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停車義務。在道路上執行發生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的車輛對事故發生影響的車輪,從事故的地點到採取緊急措施立即停車的位置,往往是確定事故現場範圍的重要依據,發生事故後,有關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這是第一義務。明知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措施立即停車的,屬於有意變動現場,駕車逃逸的更是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

      第二,現場保護義務。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需要說明的是,這裡雖只要求車輛駕駛人停車保護現場,但保護現場的義務人並不限於車輛駕駛人,在車輛駕駛人受傷等情況下,乘車人也有保護現場的義務。

      交通事故現場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前後過程的空間場所,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跡和物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原因、認定責任和處理事故的關鍵。當事人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如果事故現場因為當事人的原因,沒有很好地得到保護,一旦受到人為或者自然原因的破壞,就很難復原,會給現場勘察帶來困難,並可能會影響到準確地處理交通事故。

      保護事故現場,可以採取下列的方法:

      1、交通事故發生後,要立即確定現場範圍,用白灰、沙石、樹枝、繩索等將現場標圍封閉,並注意保護,禁止車輛和行人進入。標圍現場,應當儘量做到不妨礙交通。

      2、遇有下雨、下雪、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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