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的通知(3)
(二)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岩土特性引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下波速測試成果及地基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範規定提供結構工程時程分析所需的資料。
處於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定評價、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抗震效能評價內容。
(三) 結構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體名稱和版本,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引數(是否考慮扭轉耦連、週期折減係數、地震作用修正係數、內力調整係數、輸入地震時程記錄的時間、臺站名稱和峰值加速度等),結構自振特性(週期,扭轉週期比,對多塔、連體類含必要的振型)、位移、扭轉位移比、結構總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數、樓層剛度比、牆體(或筒體)和框架承擔的地震作用分配等整體計算結果,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和應力比控制等。
對計算結果應進行分析。採用時程分析時,其結果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進行總剪力和層剪力沿高度分佈等的比較。對多個軟體的計算結果應加以比較,按規範的要求確認其合理、有效性。
(四) 初步設計檔案的深度應符合《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的規定》的要求,設計說明要有建築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內容。
(五) 抗震試驗資料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和結論。
第三章 專項審查的控制條件
第八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重點是結構抗震安全性和預期的效能目標。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 嚴格執行規範、規程的強制性條文,並注意系統掌握、全面理解其準確內涵和相關條文。
(二) 不應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等五種型別中的四種及以上的複雜型別。
(三) 房屋高度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B級高度範圍內且比較規則的高層建築應按《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執行。其餘超限工程,應根據不規則項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確提出為達到安全而比現行規範、規程的規定更嚴格的針對性強的抗震措施或預期效能目標。其中,房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的B級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豎向規則性等三方面均不滿足規定時,應提供達到預期效能目標的充分依據,如試驗研究成果、所採用的抗震新技術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結構體系的對比分析等的詳細論證。
(四)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當結構安全與建築形體等方面出現矛盾時,應以安全為重;建築方案(包括區域性方案)設計應服從結構安全的需要。
第九條 對超高很多或結構體系特別複雜、結構型別特殊的工程,當沒有可借鑑的設計依據時,應選擇整體結構模型、結構構件、部件或節點模型進行必要的抗震效能試驗研究。
關於印發《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的通知(3)
(二)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岩土特性引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下波速測試成果及地基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範規定提供結構工程時程分析所需的資料。
處於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定評價、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抗震效能評價內容。
(三) 結構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體名稱和版本,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引數(是否考慮扭轉耦連、週期折減係數、地震作用修正係數、內力調整係數、輸入地震時程記錄的時間、臺站名稱和峰值加速度等),結構自振特性(週期,扭轉週期比,對多塔、連體類含必要的振型)、位移、扭轉位移比、結構總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數、樓層剛度比、牆體(或筒體)和框架承擔的地震作用分配等整體計算結果,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和應力比控制等。
對計算結果應進行分析。採用時程分析時,其結果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進行總剪力和層剪力沿高度分佈等的比較。對多個軟體的計算結果應加以比較,按規範的要求確認其合理、有效性。
(四) 初步設計檔案的深度應符合《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的規定》的要求,設計說明要有建築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內容。
(五) 抗震試驗資料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和結論。
第三章 專項審查的控制條件
第八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重點是結構抗震安全性和預期的效能目標。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 嚴格執行規範、規程的強制性條文,並注意系統掌握、全面理解其準確內涵和相關條文。
(二) 不應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等五種型別中的四種及以上的複雜型別。
(三) 房屋高度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B級高度範圍內且比較規則的高層建築應按《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執行。其餘超限工程,應根據不規則項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確提出為達到安全而比現行規範、規程的規定更嚴格的針對性強的抗震措施或預期效能目標。其中,房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的B級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豎向規則性等三方面均不滿足規定時,應提供達到預期效能目標的充分依據,如試驗研究成果、所採用的抗震新技術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結構體系的對比分析等的詳細論證。
(四)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當結構安全與建築形體等方面出現矛盾時,應以安全為重;建築方案(包括區域性方案)設計應服從結構安全的需要。
第九條 對超高很多或結構體系特別複雜、結構型別特殊的工程,當沒有可借鑑的設計依據時,應選擇整體結構模型、結構構件、部件或節點模型進行必要的抗震效能試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