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的仵作只相當於現在的半個法醫。
簡單說,古代的仵作只檢驗死傷,現在的法醫還出具報告。
在刑事案件出現以後,驗屍官和仵作要一起去,驗屍官其實是不動手的,靠仵作動手翻弄屍體,仵作看到什麼,就跟驗屍官報告,最後是由驗屍官來寫報告的,對驗屍報告負責。
二、區別的根由:
古代的封建等級思想嚴格。檢查屍體這樣很辛苦的事,一般由賤民或奴隸完成並向官員報告情況。那個賤民甚至奴隸就是“仵作”,也就相當於是古代的法醫雛型,屬於吏。而聽取彙報並形成報告的是官,這另當別論。
而現在的法醫就是完成一條龍任務,關鍵是社會地位上,屬於公務員系列,要高得多。
請注意,古代“官”和“吏”是兩個等級。
也就是說,“仵作”與法醫,職責範圍有差別,但這並非能力問題,而是社會地位決定。
悲慘的是,忤作後代被禁絕參加科舉考試!居然成為不少人奚落和嘲諷的物件。
三、詳解。舊時官府檢驗命案死屍的人稱為“仵作”,直到清末才改稱檢驗吏,還是吏,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沿用。《清會典·刑部》:“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這就是說,仵作是官府所僱用的專門為刑事案件檢驗傷勢的專業人員。之所以要“親往驗看。”還含有查勘現場之意在其中。
戰國後期有“令史”一職,專門帶領隸臣從事屍體檢驗和活體檢驗。漢代,法醫學檢驗已相當盛行,一個縣約設定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以得到三四兩銀錢的“工食銀”。隋唐時期,“仵作”一詞已出現,是負責殯葬業的人,後來逐漸發展成組織,五代王仁裕《玉堂閒話》載:這類殮屍殯葬民間行會的成員就叫作“仵作行人”。
宋代這種類似現代法醫專業的吏役,正式被稱為“仵作”或“行人”,又稱為“團頭”,同行還有“坐婆”、“穩婆”等,遇到婦女下體的檢驗時,必須藉由“坐婆”檢驗。南宋的宋慈編撰《洗冤集錄》,頒行全國,成為宋朝以降歷代刑獄官辦案必備參考書籍。元明時仵作成為正式檢驗鑑定吏役。清代仵作事業最上軌道,《清朝文獻通考·職役三》載:“大州縣額設三名,中州縣二名,小州縣一名。仍各再募一、二名,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各給《洗冤錄》一本,選委明白刑書一名,為之逐細講解,務使曉暢熟習,當場無誤。將各州縣皂隸裁去數名,以其工食分別撥給,資其養贍。”在官方正史中,極少有關忤作的言行記載,在古典小說裡仵作更被描寫成無賴形象,因此仵作的素質難以提升。
清朝時,仵作地位稍有提升,《大清律》明文規定:“其有檢驗得法,洗雪沈冤厚給予之”,但官署仍多視仵作為賤役。與現代法醫最大的不同是不能解剖屍體。明清兩代規定基層州縣官必須親自驗屍,實際上是在現場指揮仵作檢驗。
一、古代的仵作只相當於現在的半個法醫。
簡單說,古代的仵作只檢驗死傷,現在的法醫還出具報告。
在刑事案件出現以後,驗屍官和仵作要一起去,驗屍官其實是不動手的,靠仵作動手翻弄屍體,仵作看到什麼,就跟驗屍官報告,最後是由驗屍官來寫報告的,對驗屍報告負責。
二、區別的根由:
古代的封建等級思想嚴格。檢查屍體這樣很辛苦的事,一般由賤民或奴隸完成並向官員報告情況。那個賤民甚至奴隸就是“仵作”,也就相當於是古代的法醫雛型,屬於吏。而聽取彙報並形成報告的是官,這另當別論。
而現在的法醫就是完成一條龍任務,關鍵是社會地位上,屬於公務員系列,要高得多。
請注意,古代“官”和“吏”是兩個等級。
也就是說,“仵作”與法醫,職責範圍有差別,但這並非能力問題,而是社會地位決定。
悲慘的是,忤作後代被禁絕參加科舉考試!居然成為不少人奚落和嘲諷的物件。
三、詳解。舊時官府檢驗命案死屍的人稱為“仵作”,直到清末才改稱檢驗吏,還是吏,北洋政府時期仍有沿用。《清會典·刑部》:“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這就是說,仵作是官府所僱用的專門為刑事案件檢驗傷勢的專業人員。之所以要“親往驗看。”還含有查勘現場之意在其中。
戰國後期有“令史”一職,專門帶領隸臣從事屍體檢驗和活體檢驗。漢代,法醫學檢驗已相當盛行,一個縣約設定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以得到三四兩銀錢的“工食銀”。隋唐時期,“仵作”一詞已出現,是負責殯葬業的人,後來逐漸發展成組織,五代王仁裕《玉堂閒話》載:這類殮屍殯葬民間行會的成員就叫作“仵作行人”。
宋代這種類似現代法醫專業的吏役,正式被稱為“仵作”或“行人”,又稱為“團頭”,同行還有“坐婆”、“穩婆”等,遇到婦女下體的檢驗時,必須藉由“坐婆”檢驗。南宋的宋慈編撰《洗冤集錄》,頒行全國,成為宋朝以降歷代刑獄官辦案必備參考書籍。元明時仵作成為正式檢驗鑑定吏役。清代仵作事業最上軌道,《清朝文獻通考·職役三》載:“大州縣額設三名,中州縣二名,小州縣一名。仍各再募一、二名,令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各給《洗冤錄》一本,選委明白刑書一名,為之逐細講解,務使曉暢熟習,當場無誤。將各州縣皂隸裁去數名,以其工食分別撥給,資其養贍。”在官方正史中,極少有關忤作的言行記載,在古典小說裡仵作更被描寫成無賴形象,因此仵作的素質難以提升。
清朝時,仵作地位稍有提升,《大清律》明文規定:“其有檢驗得法,洗雪沈冤厚給予之”,但官署仍多視仵作為賤役。與現代法醫最大的不同是不能解剖屍體。明清兩代規定基層州縣官必須親自驗屍,實際上是在現場指揮仵作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