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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筱筱悅耳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

    1、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

    2、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

    3、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

    4、縣城為3%。

    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

    1、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

    2、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

    3、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

    4、縣城為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築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四、關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一)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

    計算方法:

    1、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準面積指標計算;

    2、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範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二)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專案與其它建築合併設定,應將其面積指標扣除。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頂蓋的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照其上口外牆(部包括採光井、防潮層以及保護牆)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超過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全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1/2面積。

    (四)應建人防面積=高層建築的基層面積,按100%計算(不管有、無地下室) 樓層為1層—3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15%計算;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樓層為4-6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3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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