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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鄧忠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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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xr628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 仲裁申請時效的期間是一年,這個一年也是適用中止中斷規定的。對於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拖欠工資, 無論何時出現了拖欠,只要你們勞動關係存在均可以隨時向仲裁主張權利,但是如果雙方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這個時候就只能從勞動關係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計算一年,就不能按照前款的規定來說了。另外,這個工資是有一個限制的,比如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還有未休年假的補償,就不屬於勞動報酬,就受一年的時效規定限制。 那麼什麼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這個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分析,比如說你什麼時候停止繳納保險,或者雙方何時解除的勞動關係,辦理的檔案移除,還有保險關係的轉移,失業金的申領等情況來綜合判斷你是否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2017年,新的辦案規則出臺,關於時效的規定還是有一些變化的。以前在仲裁院是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開具不予受理,申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訴訟,然後由法院進行實體審查,確定是否真的超過勞動仲裁申請時效。2017年新的辦案規則出臺以後,仲裁院不得主動援引時效,不得以時效為由開具不予受理,只能受理以後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如果被申請人主張時效抗辯的話才能適用一年的時效規定,如果對方沒有進行抗辯,那就只能支援申請人的請求,這也是在仲裁時效方面新出現的一個情況。
勞動爭議一般訴訟時效為1年,仲裁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未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涉及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則適用2年訴訟時效。因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者則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至於勞動爭議申訴一說,勞動爭議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最長20年訴訟時效(不展開了:注意申請仲裁-起訴,起訴與申訴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專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