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決定了所盜竊財物難以取回
在刑罰理論上,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主要有三:其一,報應刑論;其二,目的刑論;其三,併合主義。其中,“因為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是報應刑論的經典表述。惡有惡報、善有善報是古老的、樸素的正義觀念,基於報應的原理對惡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罰進行報應,就體現了正義,但是,“過分的報應”可能使得刑罰的正當化失去公平與正義。
刑罰權由國家統一行使的目的之一為,防止“私權”的濫用,從而維持社會的基本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刑罰權的啟動與私權的行使並不是對方關係,而是統一關係,不能一概而論。以財產犯罪為例,國家行使刑罰法的“限度”為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私人行使刑罰法“限度”為追繳,即私人透過國家機關“追繳”權的行使挽回損失。
“任何人不能因違法犯罪而獲利”是人們的樸素觀念,以上例情形討論:甲乙倘若將騙取的100萬元用於投資,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繳甲的投資返還給乙。問題是司法機關能夠追繳甲的合法財產呢?根據法律規定,追繳的物件為非法所有和非法財物,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追繳的物件不包括犯罪人的合法財產。司法實踐中難以迴避一個現實問題,犯罪人透過犯罪所得減少“合法財產”的開支,法律對此的規定是“責令退賠”。
主動退賠影響量刑,且犯罪人的親屬也可以退贓退賠,法律將是否退賠交由犯罪人及其親屬決定,並與具體的量刑聯絡起來。犯罪人及其親屬不主動退賠,刑法規定了責令退賠缺席。責令退賠再度事實上是非刑罰制度,其適用的前提為犯罪人免於刑罰處罰。當前,許多刑事判決書上有專門一項判決,問題是,責令退賠有沒有執行力?
責令賠償不是刑罰處罰,相關的權利人不能透過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得到執行,但可能影響減刑;從民事執行程式看,及犯罪有關的執行法律文書僅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刑事判決中的責令退賠。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哪些呢?以故意殺人罪為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並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犯罪能夠附帶民事訴訟取得賠償的僅有故意毀壞財物罪,人身犯罪案件能夠取得死亡賠償金,或者傷殘金的就有交通肇事罪。就本設問而言,如果被盜摩托車已不存在,或者摩托車使用人已透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所有權,而犯罪人又不願意主動退賠,摩托車被盜人難以行使權利,追加摩托車。
有二種辦法解決,其一,嫌疑人買新車可以減輕罪責。其二,找不回車就不能結案,一直扣壓,直到找回原車況的車,再進行判刑,扣壓其間嫌疑人不能抵刑期。
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決定了所盜竊財物難以取回
在刑罰理論上,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主要有三:其一,報應刑論;其二,目的刑論;其三,併合主義。其中,“因為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是報應刑論的經典表述。惡有惡報、善有善報是古老的、樸素的正義觀念,基於報應的原理對惡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罰進行報應,就體現了正義,但是,“過分的報應”可能使得刑罰的正當化失去公平與正義。
刑罰權由國家統一行使的目的之一為,防止“私權”的濫用,從而維持社會的基本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刑罰權的啟動與私權的行使並不是對方關係,而是統一關係,不能一概而論。以財產犯罪為例,國家行使刑罰法的“限度”為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私人行使刑罰法“限度”為追繳,即私人透過國家機關“追繳”權的行使挽回損失。
例如,甲詐騙了乙人民幣100萬元,全部揮霍殆盡。國家刑罰權的結果是,判處甲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並處罰金。乙的慾望是返還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國家倘若完全滿足私人的慾望,甲的基本人權可能不得到保障,甲為歸還100萬元被乙“奴役”。滿足“私權”的追究,甲事實上是因同一行為受到了“雙重”處罰。“任何人不能因違法犯罪而獲利”是人們的樸素觀念,以上例情形討論:甲乙倘若將騙取的100萬元用於投資,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繳甲的投資返還給乙。問題是司法機關能夠追繳甲的合法財產呢?根據法律規定,追繳的物件為非法所有和非法財物,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追繳的物件不包括犯罪人的合法財產。司法實踐中難以迴避一個現實問題,犯罪人透過犯罪所得減少“合法財產”的開支,法律對此的規定是“責令退賠”。
主動退賠影響量刑,且犯罪人的親屬也可以退贓退賠,法律將是否退賠交由犯罪人及其親屬決定,並與具體的量刑聯絡起來。犯罪人及其親屬不主動退賠,刑法規定了責令退賠缺席。責令退賠再度事實上是非刑罰制度,其適用的前提為犯罪人免於刑罰處罰。當前,許多刑事判決書上有專門一項判決,問題是,責令退賠有沒有執行力?
責令賠償不是刑罰處罰,相關的權利人不能透過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得到執行,但可能影響減刑;從民事執行程式看,及犯罪有關的執行法律文書僅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刑事判決中的責令退賠。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哪些呢?以故意殺人罪為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並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犯罪能夠附帶民事訴訟取得賠償的僅有故意毀壞財物罪,人身犯罪案件能夠取得死亡賠償金,或者傷殘金的就有交通肇事罪。就本設問而言,如果被盜摩托車已不存在,或者摩托車使用人已透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所有權,而犯罪人又不願意主動退賠,摩托車被盜人難以行使權利,追加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