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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藍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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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綠法律
老人不會寫字,立遺囑時可行辦法是:
一、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雖然公證遺囑中也規定必須有老人的簽字,但中國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
1、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即,老人不會簽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寫字,但公證員應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存檔。
二、採取錄音遺囑的形式。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不需要遺囑人簽名,但這個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錄音遺囑在封存時也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字。不過《繼承法》中關於錄音遺囑,在封存時沒有要求遺囑人簽字的規定。
三、在老人處於危急時也可採取口頭遺囑的形式。
中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符合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綜上所述:不會寫字的老人立遺囑時可選擇“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有前提條件限制)等形式立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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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律說法
老人年紀大,不能寫字,或者說老人不識字,沒有辦法寫字等等,這些情況下訂立遺囑可以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就是請會寫字的人來幫忙代寫遺囑。但是這種情況下,代寫遺囑的人必須是與老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同時除了有一個人代書之外,還要找一個人在旁邊進行見證,見證人也必須是與老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才可以。如果符合這些要件,並且遺囑的內容也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代書遺囑也是合法的遺囑形式之一,也是有效的。
但是這裡面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是老人年紀大可以不方便寫字或者不識字,這種情況下是可以代書的,但是老人必須是神志清楚的,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力的才可以。如果老人已經處於比較糊塗的狀態,都不知道自己要幹什麼了,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訂立遺囑了,因為這種情況下訂立的遺囑不能代表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這樣的遺囑即使訂立了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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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這樣的情況,老人可以請別人代書遺囑,也就是請別人代寫,不過至少要有兩個與此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符合以上條件的代書遺囑具有和自書遺囑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