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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濟南11月14日電(記者吳書光、陳灝)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14日依法公開宣判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等6名被告人非法集資案,兩單位及6被告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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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於歡的父母是非法集資被告人

    最近一個非常引人關注的非法集資案件,就是於歡父母因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判刑。至此,公眾對於歡案有了一個比較多角度的觀察:即此前於歡的母親遭遇的暴力催收問題,極有可能就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導致無力償還,也就是說,於歡的父母就是傳說中的集資人。

    眾所周知,大部分非法集資案件暴雷或者案發,都是因為資金鍊斷裂,無法履行保本付息的承諾。而一旦該類案件中進去刑事程式,投資者一般無法獲得全額本金兌付或者清償,多數只能根據警方查獲的涉案財產數額,根據登記的在案投資人按比例清償。而經常的具體比例,很多都是在30% 或 50 %之間,也就是說,在這種案件中,即便被告人,最後被定罪處罰,被害人的損失也是無比慘重的。

    本案的兌付比例:100%

    但是,在餘歡父母非法集資案中,一個比較少見的現象就是,該案中未兌付的一千多萬元,最後得到了全額兌付。也就是說那些催債的債主們,也就是非法集資的被害人或參與者們,最後得到了全額的清償。暴力催債沒幹到的事情,透過合法的追償程式,被警方,或司法機關“輕輕鬆鬆”的做到了。

    這是為何呢?

    傑哥認為,這與本案特殊的性質有關。第一,他是典型的單位犯罪,第二,本案全國關注,警方或者司法機關的追查力度應該是空前的大。

    首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多種形式,比如 p 2 p 比如假借私募理財,比如消費返利等等,比如藉助民間借貸非法吸存。本案就屬於比較典型的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的典型型別。

    在於歡父母非法吸存案中,他們是因為自己的實體企業即服裝廠,需要流轉資金,從而向當地相關民眾借款,而且是大規模的承諾保本付息借款,進而將資金用於實體企業的生產經營。也就是說,本案的集資主體是兩家實體企業(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其集資的目的,也是為了實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因此屬於以企業的名義集資,將資金用於企業的單位犯罪。

    而且,作為單位犯罪,其並不是以非法集資、面向公眾借款為主要或單一業務,該集資主體有自己的服裝加工業務,這也意味著,平臺應該擁有相關的固定資產。而根據傑哥此前所辦非法集資案件經驗,如果平臺具有相應的實體產業,在案發後,相關產業如果可以變現,將大大提高最後的被害人退賠比例。

    這也是為什麼在大多數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的單位犯罪類案件中,平臺非法集資受害人的清償比例會相對於其他型別的平臺會高一點,特別是遠遠高過那些純資金盤,無任何實體支撐的傳銷類平臺。也就是說,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平臺資產端的真實性還是相對較高。

    第二個原因可能是更加關鍵的原因,因為本案全國關注,相關司法機關在介入本案以後,也會面臨多方的壓力,媒體的關注等等,把案件的刑事部分處理好,是本然之責,要進一步保障相關投資人,被害人的清償,兌付工作,是有效防止下一個於歡案發生的關鍵。因此本案司法機關的追查力度應該是相當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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