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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obin駱賓王

    說實話班主任沒有責任,如果是在班主任上課期間是有責任的。將心比心,老師不可能跟在孩子屁股後面形影不離的保護,只能是安全教育多宣導。孩子調皮玩心大,比如不讓從課桌往下跳,有的孩子不聽,看沒有老師就跳,摔斷了腿,於情於理都不應該找班主任的問題。

  • 2 # Hah麗

    大家都知道學生們下課了!都撒歡地往外跑!上廁所,去喝水,去操場玩!人多難免相互撞倒!班主任十分鐘心也不踏實!如果有人喊x×打架了!都忙著往外跑!大家想想一個看四五十個孩子的老師們辛苦不?真怕出事呀!說責任老師們就不要承擔也沒法!誰叫你的孩子出事了呢?所以說希望家長們也不要天天找著讓老師們承擔這個承受那個!老師們也是普通人承受能力有限!請諒解吧!

  • 3 # 四哥有法說

    一、不滿八週歲的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的

    不滿八週歲的孩子被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孩子心智都不成熟,無法辨別生活學習存在危險,當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時,學校承擔的責任要大。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並非所有的傷害都要由學校承擔責任,例如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傷害,學校只要盡到管理職責,就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注意:本條法律適用過錯推定歸責任。意思是,不滿八週歲的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首先推定學校有過錯,學校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自己進行證明,孩子一方不需要去證明。

    二、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傷害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注意:這條法律看似與第三十八條內容相同,但有本質區別。第三十八條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第三十九條適用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就要求學校在管理和教育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三、受到學校之外第三人侵害的

    前邊兩條講的是傷害與學校之間的責任,這條規定講的是受到學校之外第三人傷害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結束語:

    學生在學校都參加學生意外傷亡保險。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的,由學校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於意外事故,學校和第三人不承擔責任的,可以由學生意外傷亡保險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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