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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為什麼律師代理的刑事案件,幾乎沒有當庭無罪釋放的案件?

    題主說得對,幾乎沒有當庭無罪釋放的。

    為什麼呢?

    現行的司法制度,到了刑事案件開庭,已經經過了多個部門的工作,定罪量刑基本上是板上釘釘的事了。派出所拘留(局長稽核批准)--逮捕(檢察院稽核批准)--檢察院公訴(預審和公訴部門稽核)--刑事庭。在這個流程中,如果罪名不成立,關鍵的證據不充分,根本走不下去,能走下去說明沒有多大的問題。後邊如果真的經過庭審無罪釋放,那麼後果很嚴重--上述各個部門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前的確出現過無罪卻被認定有罪的例子,例如呼格案、聶樹斌案,那是怎麼回事?難道整個辦案鏈條上的所有環節一起出錯?並不是這樣。這類案子,一般是開始有些小錯誤,到了後來成了大錯誤,為了掩蓋錯誤,不惜用更大的錯誤來掩蓋,並且做出這種決策的,絕非是公檢法當中的某一個人,而是他們的共同上級。好在這種問題近幾年發現並糾正了一些,並且在制度層面進行了完善,今後這種事情要再發生,非常難了。

    以上回答供參考。

  • 2 # 郭廣吉律師

    這是挑事吧。

    律師代理的刑事案件,當庭宣告無罪釋放的少,沒有律師代理的案件,當庭無罪釋放的,就多?根本就不多。

    當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當庭作出判決的本身就少的可憐,宣告無罪的當然也就會少。

    這也和中國的司法制度有關。

    一般案件的審判流程,是開完庭後,合議庭合議,然後做出判決;

    重大案件、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無罪的案件,一般還要提交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審議。

    合議庭可以休庭後合議,審判委員會卻不能休庭後就開。

    所以,對這個問題,沒有其他看法,正常。

  • 3 # 黃堅明律師

    提問者本意是想嘲笑律師,但不懂行不要亂提問。週二開庭,週三晚上放人的案例一大堆。為何不是當庭釋放,根源是法院要履行相應的手續,根源是法官缺乏足夠自主權,與律師何干?因此,要提問,更合適提法是:法官明知當事人是無罪的,為何不敢當庭釋放呢?不敢直擊問題,反而拿律師說事,只能說提問者不地道!

  • 4 # 法律專家895

    審判中心主義要求無罪當庭釋放,有無罪是證據 問題和控辯雙方博弈問題。控方包括警方 檢察院 受害人等等,對一個人的審判之前已經經歷了無數次的證據審慎。辯方律師介入是偵察或從提起公訴才開始。從懲罰犯罪,保護人權的角度來說沒有證據能控一個人有罪嗎?幾乎沒有。所以律師的辯護多數是有罪辯護中的從輕辯護。根據司法體制的建樹,符合當庭釋放的一定會當庭。不是律師作用。

  • 5 # 易凡律師-盈科深圳

    這個問題其實應該問法官,其實是可以當庭宣判、當庭釋放的。但司法程式上的事情,豈是律師能左右,扯上律師是什麼樣的心態?在刑事全覆蓋政策實施以前,有80%的人沒有聘請律師,能當庭釋放的有幾個?究其原因,刑事羈押制度是存在問題的,已由“”原則上不羈押”淪為“”原則上不取保”。被羈押的人需要由法院和看守所辦理放人手續,也不可能實現當庭放人,能夠實現當庭釋放的一般也是已經被取保的人罷了。最後,問一下,瞭解中國司法制度麼,被美國陪審團洗腦了,美劇看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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