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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9726035442

    不應該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佔用員工休‌息時間,而不是工‌作時‌間,嚴格來‌說肯‌定算‌是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2 # 楓姿舞躍

    看分什麼情況,如果沒有開會早退了,對公司沒有任何經濟上的損失,那麼不用扣,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那麼對員工進行合理的扣款。並且讓員工認識到,公司是在必要的時候才會耽擱員工的時間,為了公司更好的發展,員工福利更好。向員工道歉,使員工得到心裡舒暢。達成相互理解的狀態。

  • 3 # 軟體資源君

    休息時間開會本來就是不應該的,如果自愛開會過程中早退還扣錢,更加不應該。這樣的做法已經違反勞動法了。

    在我們日常工作中,很多由於客觀原因,導致我們上班時間比較繁忙,對於一些不得不開的會只好安排在休息時間進行,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應該給予理解,但是理解歸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對於這種在工作期間延長的勞動時間應該屬於加班進行結算,這個在勞動法裡面有明確規定的。

    對於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應該支付不低於正常時間工作的百分之一百五;

    如果是安息日安排的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該支付百分之兩百的工資;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進行工作,應該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而且節假日的不能用補休來抵。

    對於休息時間開會應該按照正常的加班結算,如果自己確實有事,不能參加,或者開會期間早退,公司沒有權利扣除員工的基本工資或者獎金。

    然而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遇到這種情況基本都是忍忍就過去了,也沒想過加班工資或者補休之類的,因為公司的人事過於複雜,領導安排加班,並且沒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或者補休,我們也沒有去找勞動部門仲裁,因為就算我們贏了,公司給我們一定的補償,但是以後的工作就非常難開展了。在當下,“官大一級壓死人”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就算領導沒有表現出來,以後也可能給我們穿小鞋,這種是非常難受的。

    最後,我說一下自己的感受吧,對於這種事其實是非常常見的,由於我們普通員工處於一個不利的地位,很難和公司和領導去硬碰硬,這樣對我們以後的發展非常不利,所以我們儘量要學會委婉的表達自己,對於這種開始,儘量說一下自己確實有些事要提前走開,我想如果我們提前說好了,公司領導也不會為難我們的,扣錢應該也不至於,當然這個僅僅是我經歷的情況,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僅僅提供一下自己的見解。

  • 4 # 行為能力導師楊磊

    從管理的角度思考,休息時間開會應該是有原因的,應該屬於準加班狀態,既然是加班嚴格來說就應該發放加班報酬,如果領了加班報酬就意味著認可了加班的合理性,那麼如果早退了就可以適當扣發部分或全部加班報酬……

    而事實上大部分現實場景不是這樣的(沒有加班報酬),所以扣錢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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