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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過往雲煙44887

    98年分地後,原告張三與被告李四承包地相鄰,並且租給被告李四耕種至2013年,2014年原告把土地轉租給其他村民王六耕種時,發現原告一級地,二級地,三級地。三塊地畝數與村委會土地臺賬不符,存在壟夠面積畝數不夠的問題,經查原因:98年分地時,因原告張三與被告李四人口相同,一級地各分得8根壟,二級地各分得7根壟,三級地各分得20根壟,三塊地壟寬均為70公分寬(壟寬是村委會統一定的)耕種時,被告李四把三塊地都按壟寬65公分合夥起壟,一級地共起壟17根,二級地共起壟15根,三級地共起壟42根,多起出的壟,理應協商平均分配,可是被告李四拒絕承認其侵佔原告張三承包地,多次協商討要無果,

    2016年土地確權過程中,經實測資料證實,被告李四侵佔原告張三,三塊承包地面積情況屬實,(一級地侵佔40公分寬0.69畝,二級地侵佔35公分寬0.32畝,三級地侵佔65公分寬0.42畝)2018年4月19日經村委會調解,被告李四同意一級地給原告張三讓出40公分寬,二級地給原告張三讓出35公分寬,三級地,被告李四實際壟數是22根壟,理應歸還原告一根壟,但因被告李四拒絕承認耕種壟數22根,當時土地確權資料資料不在村委會,在因被告李四找與本案厲害關係人趙五妻子做假證干擾,無法查證因而擱淺,)現在根據土地確權資料證實,被告李四三級地村臺賬合同是20根壟,面積是8.72畝,確權實測面積是9.76畝,壟長450米,經計算:9.76畝×666.67平方÷450米壟長=14.45米地寬÷0.65壟寬=22根壟)被告李四耕種22根壟屬實,去被告地裡實地檢視也是22根壟,

    2018年4月19日,經村委會調解後,被告李四與被告趙五拒不履行村委會調解協議,繼續侵佔原告承包地耕種,不予歸還。本案起訴被告趙五原因是,2017-2019三年,被告李四把承包地租給被告趙五耕種,因此原告承包地又由被告趙五侵佔耕種,被告李四認為是被告趙五個人行為與他無關。事實是,原告張三承包地缺少的1.43畝,2014-2016三年由被告李四侵佔耕種,2017-2019三年由被告趙五侵佔耕種,兩被告明知侵佔原告土地,但是不予歸還原告,兩被告侵佔原告承包地產生收益的同時給原告承包經營權收益造成嚴重損失,兩被告侵佔原告1.43畝承包地長達六年,按村土地租金每年400元一畝計算,兩被告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432元,原告張三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李四和趙五立即停止侵佔原告承包地經營權,並且賠償損失人民幣¥3432元。這是一起真實案件。 請問大俠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查明起訴書屬實後,會怎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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