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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XMJ夏楠

    對於這個我有發言權,因為我就是地產公司的。

    關於拆遷,有以下幾種模式:

    1,開發商拿淨地:政府拆遷地面上一切附著物,包涵有產權,無產權房屋(賠付標準不一樣),經濟作物等,賠償標準以當地政策為準,由個人與政府簽訂補償協議後搬遷拆除!

    2,政府與開發商的合作協議有補充性條款(比如:拆遷由開發商自行補償並協調拆遷),這樣個人就需要和開發商直接談判,一般也是按照當地的政府指導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但是這種方式就對於個人而言,選擇性相對好些,因為這種方式開發商是願意拿物權進行補償,變相的提前售賣給個人,補償單價相對於正常的要低些,也為了能找點拆除,開發商是同意按照相對低的價格進行折算,物權人享受的相較於政策性政府拆遷要划算。一般在沒有談攏具體事宜,開發商可以與你們家達成一定的前期拆遷協議,那就視為可拆,後期賠償方式的補充協議一樣有效,只要雙方蓋有章簽有字,如果只是口頭(沒有錄音)或者沒有蓋章簽字,那就是無效補充協議。

    3,政府主導拆遷,開發商補償:由政府拆遷,但補償由開發商補償,這樣的方式一般前期普通百姓是不被允許知道的方式的,政府希望開發商開發,但是開發商肯定要提出補償標準,但是方式可以多種,選擇性和第二種方式差不多,這樣一來可以由政府出面拆遷,工作快,補償由開發商補償,雙利,這種模式常用於中小型地產商模式,依託政府拆遷力量並得到前期資金的過少投資。

    以上說的是拆遷方式,不管拆遷主導是哪個,拆遷合同都是必須要有的,補償方式等的補充協議都是需要主體雙方簽字蓋章認可的,只要簽字蓋章,那在法律上補充協議同樣適用於主合同條款。(合同補充條款,合同專用條款均適用主合同約束條件)

    如果有蓋章簽字,主體不認,直接起訴,準贏。

    如果沒有簽字蓋章,你錄音也可以作為起訴證據之一,但是這個證據需要有認定步驟環節,認定完成一樣可以作為合同附件內容增加。法律效果一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物業開發商本來是服務大眾,可實現在搞得處處算計每一個人,這種風氣怎麼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