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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成蹊

    我覺得這個問題是很經典的案例,是課本與實踐,違法與違法成本的典型說明。

    首先,違法必須有違法事實和證據,既正常的工作時間為22.5天,你說老闆讓你工作26-28天你是否有證據,證據包括通知檔案,電話錄音,並且在老闆下了通知以後,你是否落實了26-28天。

    其次目前申訴的方式有勞動局,工會,法院仲裁,無論去哪個部門你都得請幾天假,請假扣工資是合理的,老闆會不會批又是一個問題,例如你額外請假三天去申訴老闆兩個月讓你加了八天班,最後證明了五天,有沒有意思?

    第三老闆的報復,在外面工作不容易,一般第二個月20號才發上個月工資,雖然這個行為也違反了會計法。一旦老闆覺得吃了虧,要在工作中找回來,你的工作起碼不會太舒服,如果辭職的話,就算你能迅速找到新工作。也不過是一年拿十個月工資,何必呢?

    所以在外面做事一般不鬥氣,別像一個小孩子一樣動不動違法不違法,多跟老闆搞好關係,好好工作才是王道

  • 2 # 海漂小倩

    確實挺坑的,縮短了員工的作息時間,增加機器人無止境的工作,完全不為員工考慮,僅僅為了公司利益,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既然身為老闆就要切實的考慮員工的利益,而不僅僅是企業的,為了企業的發展和穩定,為了留住人才要麼從員工角度思考 要麼增加員工的工資,二選一

  • 3 # 白沙踏歌隊

    不違法。因為他財務會去操作工資單。

    作為員工,多做一天,錢不增加,這是很大的事。

    正常的工作時間是每月21.75天,老闆非要28天,你要麼接受,要麼離職,畢竟違法呀,被勞動稽查呀,都是老闆的事情。

  • 4 # 謝二先生拉呱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障職工休息權。具體來說,每週應該保證員工至少休息一天。

    你們單位把一個月上班26天改成28天,顯然是違法的。且不說底薪變不變,就是單位給你們加工工資,加班時間也是超出法律規定的。

    直白地說,你們單位違法,是板上釘釘的事。

    你是知道的,像你們單位這種情況,在全國來說都不是個事。碰到這樣的單位,如果你想較真,為自己討個說法,最後的結果只能是被開除(單位不會明說開除你,但會使用調換崗位、降低工資收入等手段迫使你自己提出辭職)。

    如果你不擔心找不到工作,可以放手一搏,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問題。如果你不想放棄這份工作,只能委曲求全,逆來順受。

    假如有一天,你和單位之間有勞動糾紛,鬧到仲裁委和法院,他們會站在你這邊的。

  • 5 # 愛蝸牛影視

    看你是不是月薪,如果是月薪拿著勞動合同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前提是你不想幹啦,如果你還想在哪裡幹你就找老闆談談,實在談不攏就申請個什麼每個月固定的福利彌補一下心裡,好好幹就行啦!如果工資還可以的話還是找老闆談談吧!祝你好運!

  • 6 # 餐飲經驗分享

    第一違法不違法的問題,明確告訴你違法的,第二,即使知道違法,你只要想在那幹,你就得接受,要麼你就離職換個好點的工作

    第三,離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花這精力這這些錢你划不來,完了還有勞動仲裁記錄,給你以後找工作會有麻煩

    所以建議你喜歡就好好幹,不喜歡就換工作,建議你提升自己的能力,別斤斤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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