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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覽眾小山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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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再出發
謝小秘書邀!
說實話吧,這個就要看你和用人單位關係怎麼樣了,其他的都是白扯!總之,你記得最核心的一點,那就是現在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裡,基本上是人家說了算!
在職期間,你擅自出國。啥叫“擅自”,就是沒有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或者沒有獲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就離開了工作崗位。這叫啥,這就叫“曠工”啊。就相當於員工不請假,直接走了不幹活了。如果人人都這樣,那用人單位還不得倒閉。
所以,最差的情形,用人單位不但可以讓你自動離職(開除),還可以說因為你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讓你補償損失!不但沒工作了,你還得出血。
最普通的情形,說你無故曠工3個月,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執行,按照XXXX用人單位把你開掉,也就是你說的“自動離職”。
最好的情形,就是回來後,啥事沒有,該上班的上班,一切照舊,擅自出國三個月,就跟沒事似的。這也不是不可能,要看用人單位的態度。
我建議你,如果壓根就不想在這上班了,直接提交辭職申請就可以了,如果還想在這上班,就你這個情形,趕緊去活動關係吧!主動權現在在用人單位手裡!
首先您問題的三個關鍵詞分別是:在職、擅自、三個月。下面我就事論事進行分析:
1,所有公司一定會對其員工考勤、工作職責、工作進度、工作結果進行考評。理論上不會出現您所述之情形。
2,擅自與在職在意識形態上是對立的,如果以公為名,行私之實,從而導致長期(三個月)對其的管理失控,是可以和該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
3,既然您在公共平臺上提出這一問題,說明您也很為難,想聽聽大家的意見。介於此,公司可能與該員工存在誤會,那麼面對面的溝通,會讓您得到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