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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山玉月8668

    如果真是小偷,如此當比罰款還靈。如果超市人弄錯了,自己賠償就行了。千萬不要用什麼肖像權來說事。如此,街頭所有的探頭都應該打上馬賽克?

  • 2 # 黃岡楊登釗律師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確一下“肖像權”,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看到這也許答案明瞭了一些,隨便張貼他人照片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哪怕他就是構成盜竊的小偷,他應當受到的處罰應當來自公權力,而不是首選私權利,私權處置是在公權力來不及而且不及時處置就會完成更為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因此,超市在發現盜竊事件後應該首先選擇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最後進行法律上的制裁。

    超市的這種行為存在以下風險:一、盜竊不成立,則超市面臨著照片公佈失實的風險,肖像權可能因為超市沒有獲利而不成立,但被公佈人的名譽權肯定受到了損害;二、盜竊成立,這也應當由法律進行最終的制裁,使其受到應有的制裁,而超市的照片公佈無疑在法律制裁的基礎上又給該人增加了額外的無法律依據的負面影響,顯然侵害了盜竊者應有的權利,也面臨著法律風險!

    總而言之,類似情況正確的做法就是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私自公佈他人照片,無論公佈事實成立與否,均面臨著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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