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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沐於風

    國家規定了教師怎樣受處罰,沒規定教師怎樣懲戒學生。也就是教師沒權利處罰學生。所以才會出現教師對學生體罰,副所長拘留教師的現象,如果法律規定教師可以處罰學生,還會有這樣的事發生嗎。不要說體罰,就是停課幾天教育局也要處理教師,家長也要到處告狀。社會都不知道教師如何管理學生,還談什麼處罰,學生不打教師就是手下留情了。

  • 2 # 山口的樹

    教師沒有這個權力,也不能有也無需有這個權力,作為教師在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過程中,必須嚴格的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條例去進行,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做好工作。

  • 3 # 根2的平方

    作為同行,友情提示:

    在沒有明確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區別下,不建議教師實施懲戒權。目前法規沒有明確教師的懲戒權有哪些以及實施細則,老師的懲戒權沒有可操作性,目前的懲戒權就是一句空話。

    教育部不僅需要明確教師具有懲戒權,更要明確教師具體的懲戒細則和操作標準。

    目前法律規定,只是說教師具有管理學生的權利,但是明令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那麼,問題就來了,體罰、變相體罰和懲戒的區別在哪裡?教師如何把握?

    近期山東日照教師,在用書抽打兩名初三逃課學生後,被學生家長舉報,最終落得被解聘,並被列入誠信黑名單的境地。雖然事後有關部門在輿論壓力下撤銷了追加處罰,注意,撤銷的是追加處罰,學校原本的處罰還在的啊。

    從這件事上反應:

    1.家長和老師之間關於“懲戒”的理解是有差異的。老師覺得是懲戒,家長覺得是體罰,矛盾就出現了。

    2.由於沒有明確應如何處罰違規實行“懲戒權”的教師,所以網民普遍認為教育局對該教師處罰過重。

    這都是沒有明確懲戒細則導致的後果,無法可依,所以大家迷茫,陷入糾結的境地。

    如果相關法律能夠明確具體的教師懲戒權實施細則,明確說明教師哪些行為屬於懲戒,在學生出現哪些問題後可以實施懲戒,什麼樣的錯誤行為實施什麼程度的懲戒。以及明確如果教師體罰學生,具體怎麼處罰教師。那麼教師懲戒權的實施就會變得很簡單,且沒有爭議。打個比方,什麼情況下可以罰站學生?超過幾分鐘算體罰?什麼時候可以罰寫?寫幾遍?多少字以上算變相體罰?什麼時候可以罰學生打掃衛生?這與侮辱和變相體罰的區別在哪?

    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照章辦事,教師才不至於陷入“管還是不該管”的糾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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