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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錦繡汀雅

    超過三十分鐘作為制度來說是合理的、但是做人管理來說首次當以教育溝通引導為主。往往員工如果剛入職就以強行制度去直接約束,可能造成員工離職,對公司的各種人力物力培訓成本造成損失。

    作為管理者應當軟硬兼施,掌握尺度,瞭解事情原委,在做判斷。

    如果一個員工因為臨時救人助人導致了遲到30分鐘以上,應當判定曠工嗎?

    所以還是要看情況來判斷

  • 2 # 磨難賽特人

    不合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情合理合法,曠工的定義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此定義明確了判定是否曠工必須具備的兩個要素。遲到30分鐘嚴格定義上來說不算缺勤,所以不適用以曠工處罰。過於剛性的制度使得員工高度緊張,工作容易增加疲憊和厭倦感,除非用人單位有制定相對鬆弛軟性的制度約束和激勵,比如對於未要求加班而自行加班,完成工作內容是企業需要的及時的,企業應該予以認可,可以以換休的形式讓員工安排工作之外的事物,減少和杜絕遲到或曠工的違紀現象的發生。過於剛性的制度造成人心不滿,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於制度的不合理員工解決的態度往往是消極的,甚至是敵對的。既然企業如此各色,如此缺少人意,員工必定會制定他們的對策,僵硬的工作制度必然造成僵硬的工作氛圍,矛盾從此而生。

  • 3 # 天水農二哥

    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如果該用人單位是合法正規經營的,一般不會做出這種十九世紀西方資本家壓榨工人的這種行為的,在社會主義法制比較健全的當代中國社會,這種用人單位無非自尋短路,在以人為本的當代企業管理理念下,眾多企業都面臨著用工慌的問題,把剝削工人工資福利當作收入來源之一,這種“趕人走”的企業是沒有前途的,已經離關門不遠了。建議儘早離開,找一家管理人性化的企業,這樣你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工作。

  • 4 # 馬麗亞

    不合理,這個企業管理者,不懂法,一個企業的領導必須知法懂法更要守法。這是當今社會對管理必須的要求,否則這個管理者就是個違法者,一個違法者在管理企業會是什麼樣子可想而之。

  • 5 # 求職觀察員

    謝謝悟空邀請。對於這種行為,雖然看似很不合理,但是一旦公司的規章制度是這麼規定的,那麼就說明其有一定的效力的,當然這種遲到30分鐘就算曠工的情形,在現實當中很多都是可以靈活處理的,比如遲到30分鐘可以算曠工半天,但是如果說遲到30分鐘就算曠工一天的話,那麼明顯這規章制度並不是很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就此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且用人單位的話,現在越來越開始考慮人性化管理,所以對於類似不合理的紀律要求,也要考慮實用性,更要考慮員工是否接受等實際情形,不然的話,制度雖然出來了,但是執行過程中鬧的大家都不愉快,也就失去了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意義了。

    所以回到這個問題本身,如果單位制度就是這麼規定,那麼單位制度就是依據,畢竟現在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勞動者權益保障法之類的規定,對於曠工時間長短還真沒個明確的準確的說法和依據,所以只能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當然這也是為什麼在勞動力市場當中勞動者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因吧。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更多職場精彩話題,關注職場問答達人九品職麻官,大家一起來聊聊職場上班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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