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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反獨先鋒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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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T人劉俊明
作為一名科技工作者,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回顧一下該博士被“欺騙”的過程,簡單的說就是該博士認為高校沒有履行當初人才引進的各種政策,所以提出辭職,但是在提出辭職之後,所在高校竟然對其提出了高達138萬元的索賠。當然,作為對於高校索賠行為的回擊,該博士也提出了200多萬的索賠。
實際上,近些年來不少高校為了提升自身的教育資源整合能力(學科評級等因素的推動),積極引進高階教育人才是比較普遍的事情,我也曾遇到過不少高校直接由校級領導帶隊來學術會議現場“搶人”的情況,不少高校給出的待遇還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是一些坐落在中西部的高校,往往對於人才引進不遺餘力。
但是教育資源的提升,並不是招聘來一些級別比較高的人才就能夠解決問題的,相關的配套環境往往也非常重要。不少高校在花費“巨資”引進一批人才之後,由於自身的科研環境不足,包括實驗室建設滯後、科研團隊水平不足、行業資源不足等因素的疊加,導致不少高校留不住這些人才,這也讓不少高校頗為頭疼。相信對該名博士提出索賠的高校,也可能是在流逝了不少人才之後的無奈之舉。
針對於高校引進人才這件事,高校和高階人才都應該有一個詳細的規劃,高校不能對於科研團隊建設操之過急,同樣高階人才在進入高校發展時也不應該僅僅看重各種經濟補助,畢竟科研環境對於高階人才未來的發展往往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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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命之光
如何看待「博士被"欺騙"欲辭職,所在高校索要138萬」?
對博士這樣的群體,不僅是合同問題。引進人才時承若的條件,如不兌現肯定會造成造成人才流失。你不能提供適合博士成長、創業、科研、生存的條件,對博士也是浪費。沒有那位博士會等待慢慢的被消費,發揮不出作用肯定要跳槽。這是正常現象。根據合同法,離職、辭職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法有相應規定,只要在合法範圍內,也可因自身原因申請正常離職。索賠問題,看怎麼解決,可以透過協商和仲裁,其實用人單位一般無多大損失,你當初招人是無非是解決住房、家屬工作,若房子並不是全款免費提供,那就不屬於用人單位,只能是吸引人才的優惠條件,你沒有優惠、誘惑的先決條件,人家也不去。如果房子給了個人辦了產權證書,那是人家自己的財產了,任何人不能侵犯。這也是物權法規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支援收回或回購住房。你所要138萬算是什麼名目?若博士造成了科研損失、耽誤或中斷了什麼科研專案那有索賠的原因,這就要分析、研究你提供的科研條件是否看·合理,提供的科研資金、環境是否適當,你沒有提供達到科研專案進行的必要條件去索要賠償那就是無理的。需要看科研專案的價值,重要程度,若不是博士本身原因造成的科研損失、資金損失,任何索要都是人為設定的障礙,這是不合理的。相應你還要對博士補償才正常。人才流動起來才有活力,有力於人才的成長,科研創新,博士尋找適合自己的平臺應給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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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是博士了,還能那麼容易被欺騙,只能說明自己缺乏法律意識,合同簽下去了,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霸王條款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