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簡216344301
-
2 # 雪天驚雷
職場上,有的朋友無法享受那種朝九晚五的8小時工作制。他們只能根據單位的工作節奏,另外啟用一套作息制度,只要這套作息制度沒有違背勞動法的規定,那就是合理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就題主的問題而言,一週內,前4天每天工作11小時,後三天休息,這大致上是合理的。因為你每週的工作時間為4*11=44小時,與勞動法規定的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基本吻合,所以,這個作息制度是合理的,沒有違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這首先要看公司制度!和個人是否願意接受這樣的工作時間!
如果公司的制度是這樣的,覺得多少有些存在即合理!合理即存在的模糊概念!不過一個禮拜工作時間是44小時!休息三天。標準的工時是一個禮拜工作時間是40小時!休息兩天!
當然還有一些每天工作八到十小時,沒有禮拜天!沒有休息時間。
所以相比較能接受公司這樣安排的話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接受的話,可以調整一下心態!或者去選擇一些內心所中意的上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