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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人馮女俠

    代持協議,應該說,是可以變更的。

    但是,究竟能不能成功變更,權利又並不全在代持雙方。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承認了只要代持協議沒有無效要素就生效。同時,也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實際用意很明顯,雙方利弊都用法律條款說明白,願意代持就代持。

    可以變更嗎?

    實際出資人有一天想變更自己為真正的股東,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等”。

    這一關,是在你的代持人誠信善良願意配合的前提下。

    這個中間就充滿了變數。

    所以說,如果代持這件事公司本來就知道並且認可,要拿到半數股東的同意應該還可以。

    不變更的現狀呢?

    一是投資收益如分紅,法院支援給實際股東(有法院的前提是已經撕破臉了)。

    二是如果持有人把代持的別人的股權賣掉了,或者被自己的債權人給查封凍結了,根據現在的高院判例,實際持有人大機率是拿不回來了。

    兩人糾紛另案解決。

    三是對持有人,如果屬於認繳不足,債權人是有可能在公司還不上的時候讓持有人在出資範圍內還錢的。

    這時候如果持有人喊冤,法院大機率不支援。

    所以我真的覺得,代持協議除了能滿足一些人往好了說是低調的目的,其他的,都確實充滿了危險。

    夫妻還有可能反目呢,何況在如此波譎雲詭的商業戰場,面對的是赤裸裸的金錢誘惑。

    馬克思不是說過嗎,資本“一旦有適當的利潤就大膽。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

    別忘了,資本的後面,是人。

    所以,儘量變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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