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本人曾經碰到過相關案例。所謂“一房二賣”是指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體現為物品所有權人就同一個標的物簽訂了兩份買賣合同,也就是一套房分別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家簽訂了買賣合同。賣家的心理是意欲套取買家的本金或在買賣過程中聽取多家報家然後賣給出價高的買家。那麼,買家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一、賣家所簽訂的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我們要弄清楚,合同屬於有效合同,但能否履行暫且不論。如果“一房二賣”以後,兩份買賣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訴請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就是兩份合同的效力問題。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而自願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應保護簽訂在先的原則。
如果兩份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且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權,就應當判決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後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由於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沒有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就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追究存在不誠信行為的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法院就可以予以支援。
三、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按照中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變動原則,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準,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對於這種情況下的“一房二賣”問題,一是前後簽訂的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經取得物權的當事人應當優先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已經辦理過戶的要優先於沒有辦理過戶的買家。未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合同目的已經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原則。
出賣人就一套房分別與不同的買受人簽訂兩份買賣合同之後,前後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佔有標的物時,如果其中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而另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沒有履行合同的,則已經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履行在先原則。
買房陷阱多多,特別是房產中介在樓市火爆時經常會採取這種手段來套取高報價。所以,買家應當在交易時就明確規定房屋來源無法律糾紛和抵押,在前沒有第二買家,且要到不動產中心查詢房產資訊,更要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本人曾經碰到過相關案例。所謂“一房二賣”是指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體現為物品所有權人就同一個標的物簽訂了兩份買賣合同,也就是一套房分別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家簽訂了買賣合同。賣家的心理是意欲套取買家的本金或在買賣過程中聽取多家報家然後賣給出價高的買家。那麼,買家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一、賣家所簽訂的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我們要弄清楚,合同屬於有效合同,但能否履行暫且不論。如果“一房二賣”以後,兩份買賣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訴請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就是兩份合同的效力問題。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而自願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二、兩份合同均未履行,應保護簽訂在先的原則。
如果兩份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且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權,就應當判決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後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由於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沒有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就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追究存在不誠信行為的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法院就可以予以支援。
三、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按照中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變動原則,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準,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對於這種情況下的“一房二賣”問題,一是前後簽訂的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經取得物權的當事人應當優先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已經辦理過戶的要優先於沒有辦理過戶的買家。未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合同目的已經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原則。
出賣人就一套房分別與不同的買受人簽訂兩份買賣合同之後,前後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佔有標的物時,如果其中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而另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沒有履行合同的,則已經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履行在先原則。
買房陷阱多多,特別是房產中介在樓市火爆時經常會採取這種手段來套取高報價。所以,買家應當在交易時就明確規定房屋來源無法律糾紛和抵押,在前沒有第二買家,且要到不動產中心查詢房產資訊,更要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