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毛綫大叔
-
2 # 鴻儒隨筆
如果從法律規定看,若當事人起訴,無論是根據《民法總則》或是《民法通則》以及《商標法》之規定,當事人勝訴是沒有懸念。需要補充,根據《商標法》之32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個人來說姓名就是“商標”。
救濟辦法是利害關係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注意打官司的地方是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不能訴請法院宣告商標無效。
“姓名權”是人身權構成之一,屬於民事權利,《民法總則》第110條中寫明自然人享有姓名權。
之前的現在並行的《民法通則》第99條更是具體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更在第44條中,把違反上述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無效。並且,商標局對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由工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姓名使用的在先權,不用費勁就能有很多證據,所以說這件事,若打官司肯定贏。
綜上,從以上法律規定就可看出,惡意註冊不受法律保護,人身權之姓名權不容侵害。詳細的法律規定就不一一摘錄了,主要是想說明,法律規定的很健全,當事人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若打官司,贏!
當然能贏。。
你叫張三,如果你沒什麼名氣以及知名度,有人把張三註冊成了商標,你最多失去了張三這個商標的使用以及經營活動權利,但是你依舊可以叫張三。
支付寶知道吧?中國還真有一個叫支付寶的,這個叫支付寶的人只是不能再用支付寶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但是他可以繼續叫支付寶。因為支付寶還沒註冊時他已經叫支付寶了。
只要敬漢卿把自己什麼時候註冊了這些app,現在粉絲數量達到多少,以自己的知名度和什麼機構合作過,把這些證據提供給法院,只要敬漢卿在那個不要臉的人註冊之前已經知名,就一定會贏的。
有些不要臉的貨打著知識經濟的幌子,專門註冊好多已經有知名度但還沒有註冊的字號,然後給你發律師函,要求你停止侵權,要麼讓你把這個商標買回去,註冊時花幾千塊,賣你幾十萬幾百萬,你和它打官司吧,贏是一定贏,但是耗費人力物力,有些人長痛不如短痛,給錢了事,這也助長了這些不要臉的更加猖狂。
國家應該對類似的註冊商標有個最起碼篩查,比如有人申請註冊敬漢卿,商標局應該上網查查,現在網路這麼發達,輸入敬漢卿出來幾百條相關搜尋,象這樣的申請,如果不是本人就應該直接拒絕,。如果網路輸入沒有什麼相關資訊,再進行下一步的申請。如果有相關資訊,應當通知當事人,詢問當事人讓不讓他人註冊。
這樣,在源頭就可以直接消滅不要臉的人的不要臉的想法。。
如果商標局在那個人申請時上網檢索一下,就會知道有個敬漢卿粉絲幾百萬,然後可以要求這個人回答為什麼註冊敬漢卿以及他和敬漢卿的相關性,這一點點的前期工作如果做了,也就沒後面的這些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