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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忍者柳

    你是想聽官方的還是現實的?

    現實:偷樂吧你,沒被佛跳牆就好了。報警會有案底,自己還是沒去合法場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 2 # 就懂一點一點點

    嫖資和賭資都是要被沒收上交國庫的。

    雖然是被騙支付的嫖資,但是被害人是基於嫖娼支付的錢,所以是用於違法支出的,這個錢不予退回。

    所以別想了,沒因為嫖娼被拘留,被收容教育一年就不錯了

  • 3 # 法海拾貝

    支援“要回”,但不會給你。

    對方的行為屬於詐騙,如果數額較大的話,構成詐騙罪。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對方至於是女的、還是男的假扮的都有可能,那麼對方明顯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你的財物。那麼他這種行為就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詐騙。

    如果達到數額較大標準,這個標準各級地都不一樣,一般在六七千元左右,那麼就構成詐騙罪。

    一旦構成詐騙罪的話,你完全可以報警處理,如果警察能夠將對方抓獲的話,最終法院會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並且追繳對方的違法所得,也就是騙取你的財物。

    與此同時,你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你的行為屬於嫖娼未遂。嫖娼並不違反刑法,但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於嫖娼的,在一般情況下,需要處10~15日的行政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於某些情節較輕的,可以處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當然你這種行為由於屬於未遂,一般應該認定為情節較輕,甚至不予處罰。

    相應的“嫖資”,依法應當沒收。

    “嫖資”屬於供違法活動所用的本人財物,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關於這種規定在刑法裡面規定的比較明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裡,目前並不夠明確,相關的內容,主要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建議你杜絕這種行為,減少對別人以及對自己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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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喜歡一個初三班男生他要畢業了,我想跟他告白可我沒那個勇氣該怎麼辦才好,幫個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