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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崍西寒士

    看了此意見稿,有幾點看法:一、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不作相應修訂,懲戒規則就沒有意義,就沒哪個教師敢行懲戒權。

    二、懲戒尺度如何把握?我認為只要是為了教育學生,沒有將學生打傷打殘都應視為合理懲戒,否則教師一樣不敢管。三、對嚴重違紀,屢教不改的學生,應從初中生就開始,要麼送專門的工讀學校,要麼開除,不能開除什麼留校察看還有意義嗎?

  • 2 # 步武堂

    首先,我個人對“還懲戒權於教師”的做法持謹慎的贊同。關於這方面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公佈,之所以要廣泛的徵求社會的意見,說明教育部對這個做法持有相當謹慎的態度。

    在這個徵求意見稿當中,z對學生的懲戒做了很詳細和嚴格的分類,懲戒的尺度做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強調的最多的一個詞就是“適當”。但預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分歧和矛盾最大的也就是這個“適當”,因為“適當”二字"看起來很完美,但實際上卻是最沒有參考和標準意義也存在操作性障礙的一個“規範”。就和炒菜的菜譜當中的“適量"”有異曲同工之妙。

    顯然,我們的學校在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規範的教育方面出了問題,其中,對學生違反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的懲戒手段不過硬或的懲戒的手段方法效果不佳甚至是帶來負面影響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把戒尺還給老師的呼聲有所強烈,關於對違紀的學生實施“適當的懲戒”的徵求意見稿就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

    這個徵求意見稿其實需要徵求的是家長們的意見, 但是在當今社會有一個相當有代表性的現象,就是隻要不涉及自己的孩子,老師手裡的戒尺挺受歡迎,但是,一旦涉及到自己的孩子被懲戒並因此造成孩子精神上的壓力和負擔,導致學習成績出問題的時候,或者是身心受到傷害的時候,幾乎每個家長的容忍度就幾乎為零。這應該是手持戒尺的老師們所擔心的最大的問題。

    關於品行不端的學生進行“適當的懲戒”,我認為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們的相關的法律要做出適合推行懲戒權的調整才行,教師懲戒行為的合法性必須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和認可才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就是說,一方面需要審視《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當中是否有與關於“懲戒權”相悖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要在相應的法律當中明確教師和學校的法定懲戒權。

    對於處於義務教育階段以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生,懲戒的方法和力度以及懲戒的內容需要區別對待,一刀切的懲戒尺度和統一的懲戒手段似乎顯得過於簡單化。

    對於一個小學生,面壁思過或者罰站也許可以起到懲戒的效果,對於一個高中生甚至是初中高年級學生就未必。

    其實,當今教育的現狀,已經形成了注重知識灌輸而輕視道德行為規範教育的慣性,中國的傳統教育理念在近十幾二十年當中被所謂的“賞識教育”衝擊的七零八落,學校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基本上讓位給了“大科老師”,而家長所關心的重點也是“成績和分數”,所有的賞識教育所“賞識”的僅僅就是成績和分數,

    這樣的大環境下 指望老師手裡的戒尺來改變學校道德品質和行為規範教育的疲軟恐怕是想的過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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