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9244833371陳萍
-
2 # 強65777323
有計劃思維十分慎密、冷靜的綁架、強姦、性虐、碎屍、溶屍手段殘忍致極,想詐精神病逃脫死刑?有良知正義的陪審團,就應判極刑裂車凌遲三千刀處死?
-
3 # 斐濟島的古德曼
先說一下題主提問,這個提問有不嚴謹之處,現在英美法系適用陪審團制並不是強制性的,而是選擇性的,另外陪審團的作用並不是量刑,而是認定事實。
目前,根據章的代理律師的訊息,這個案件適用陪審團制審判,2019年6月3日這個審判程式已經開始了,整個訴訟將持續2個月。簡單理解,這個審判程式有三個階段:
一,挑選陪審團
先選出400人的陪審團候選人名單,然後控辯雙方有理由地排除,最後留下12名陪審團成員與6名預備陪審員。這個階段現在應該完成了。
二,定罪階段
大概持續兩週,主要是控辯雙方進行質證辯論。
三,量刑階段
陪審團認定犯罪事實,法官量刑,本案為綁架致人死亡罪,依法只有終身監禁和死刑兩個可能性。根據聯邦法律,死刑決定最終只能由陪審團作出。
由於陪審團制度設計,每個陪審員將有一票投票權,決定是否判處死刑,我認為到了這種情況下,陪審團投死刑的機率很大。
理由是:西方人的基督思維裡,克里斯滕的行為就是死刑。
這種強姦殺人又分屍的魔鬼難道就不該殺嗎?因為他犯的是死罪,即使美國的法律有再多的條款,也應該根據其實施的殘忍手段給予其極刑。如果美方換位思考一下,他們的感受又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