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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148899100

    只想說這問題很搞笑。現實社會普通老百姓面對公權力,想維護最基本的權利很難,或者說得不償失。而公權力很任性比如強拆.強徵,甚至地方政府為了政績包括拆門頭.換招牌的所有事情,有徵求過當事人的意見嗎?

    有句歌詞唱的好:“站在天平的兩端,一樣的為難。唯一的答案,愛一個人好難。”

  • 2 # 陳豪俊律師

    律師答疑:當然有無限防衛的概念,即特殊防衛。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即特殊防衛,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規定。立法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鬥爭,消除公民實施防衛時的顧慮心理,弘揚社會正氣,同時有效震懾犯罪分子。特殊防衛應滿足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但在具體內容上又與普通正當防衛有所不同,體現在:

    首先,前提條件不同。普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該不法侵害可以是違法行為,也可以是犯罪行為;可以針對人身權利,也可以針對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其他合法權益。特殊防衛的前提是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這一前提條件包含兩個方面,第一,該行為限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不包括除暴力犯罪以外的犯罪行為(如搶奪罪不適用特殊防衛)和違法行為;第二,該犯罪針對的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如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權利等,侵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權利(如人格權、財產權等)不構成特殊防衛。

    其次,適用條件不同。普通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即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基本相適應,且防衛行為沒有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承擔刑事責任。特殊防衛對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沒有限制,對防衛行為的後果也沒有要求,即使因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仍然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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