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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司法江湖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二)行為具有違法性;(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行為人有過錯;

    而根據提問者的表述可知,該案當中因為侵權人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已經出現了損害結果,其次既然是侮辱可見該行為當中必然存在捏造、編造的事實,而正是因為此種資訊導致了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而可以說此種行為確實屬於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規定。

  • 2 # 黑暗指導師

    看是什麼情況,在這情況你可能得罪過他,一警告他不聽後果後自付,是個官吧警告恐嚇,對這種人渣就很點,他就怕。

  • 3 # 忠華一席談

    百分之百是違法了,在解決這樣問題的時候大部分人都有一種朦朦朧朧的感覺。一些人認為辱罵造謠之類的事是嘴一張一合的事,有句話叫管的了自己的腿,管不了別人的嘴。

    但是按照法律標準嚴格來說是該拘留加罰款,嚴重的造成影響力的甚至要判刑。可是在實際執行中卻是很難,自己對別人侵犯了自己權利意識模糊。這種認為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你找到主張的人也二二乎乎的,那就關進不了拘留。

    再加上現在是人情社會,別人一說情一勸慰對方賠個禮道個歉,你心一軟,或許私了了。

    嚴打這樣的人必須要有刀刃向內、自我革新、甚至要有大義滅親的勇氣,在大是大非面前,內奸絕對不能留,哪怕是你的至親姊妹。

    像我姐妹啥的當面說我的壞話,我都默不吱聲,他們包括我姐夫勸慰我的話感覺像傳銷洗腦似的,或者故意拉我下水犯錯 。這嚴格來說都應該送拘留所加罰款帶教育,但我沒當回事,依然認為至親會害你嗎?可現實不是這樣,有很多人女兒貪汙花父母的生意錢,企業中妹夫貪佔總經理大舅哥的錢,這些事就是發現了最後也是說情又大事化了了。

    這不是沒有先例的,某企業失盜,丟了幾萬塊錢,報案了,後來發現是自己家內部人乾的,實際上警察也是人,一個人擔當沒有用,得整個團隊擔當才行,才能判刑。最後還是不了了之逍遙法外了。有句話叫清官難斷家內事兒,的確很難辦,打官司也好,必須找一個團隊擔當負責的組織。

    這話又扯遠了,誰也不一定和你最親,你的至親甚至朋友是否會越趄代庖侵佔你的權利呢,你該有的權利被這樣的人詐騙,而把你矇在鼓裡呢?我倒不是多疑,可是事實出了,還是說明有時我的懷疑是對的。

    如果別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利,必須要爭取,既然他們讓你死的心都有,我何必還可憐這些假惺惺帶著偽善面具的人呢?

    希望提問題的人別人既然辱罵造謠你了,你就不能再當面辱罵和造謠他。如果情感接受不了在沒人的地方偷偷的罵幾句釋放一下也不是不可以。絕對不能以不正當的行為報復。這樣你就可以找有擔當能力的部門進行投訴,絕不輕饒,他們既然想讓你死,咱不讓他死,得到應有的懲罰就行了,這不要說什麼得不得罪人了,在生死關頭和核心利益上,得罪人這幾個字多麼蒼白,沒有實至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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