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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噴子是瘋了的狗

    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的工傷賠償屬於行政程式,當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期限,從行政程式方面來看,工傷賠償由於程式性的問題無法得到實現,但進行民事賠償依然可行。

    第一,工傷賠償是隨著社會化的發展,從民事賠償中脫胎而出的,屬於民事賠償在行政救濟方面的進一步細化和深入,並不必然剝奪了勞動者要求民事賠償的權利,其按照民事賠償進行訴訟尋求法律救濟是可行的,不違反法理。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傷認定的申請提出,更多的是對單位的義務和強制,其要求單位為“應當”在30日內提出,而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則規定為“可以直接”在一年內提出。

    作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申請,導致職工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實現,是對職工應享受工傷待遇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用人單位對自己的這種過錯行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職工的損失範圍即應為相對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這條也為職工進行民事賠償訴訟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此款針對用人單位違反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義務作出了懲罰性規定,更加強調了用人單位對申請工傷認定程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請的法律後果。對於工傷職工一方來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和按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一種法定權利,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或者因職工一方過期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式,但職工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並不因此而自然被剝奪,即:由於企業未按規定時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導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因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而不予受理的,企業應當承擔由此而給職工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至於賠償標準,應包括依工傷待遇計算的數額再加有關費用。

    雖然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不再適用工傷認定行政程式,工傷保險待遇也不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這並不意味著職工將喪失獲得工傷賠償的實體權利,因為勞動者享受勞動保護,因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享有透過行政程式以外的其他救濟渠道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如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透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自願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也就是說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式時效是一年,但並沒有否認過了一年的時效後,原本是因工受傷的性質就轉變,也沒有規定過了一年時效後,用人單位就不用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申請工傷認定也是被告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卻又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麼,即便是錯過了社保基金的支付,這部分費用還是要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的; 所以,職工在工傷認定超期的情況下,即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相對應的、已經無法透過行政程式獲得的工傷待遇損失,而該類案件已經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應屬於賠償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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