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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51701896967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即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由於物權是支配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故適用法定原則。   一、確立物權法定原則的立法理由:   1、物權具有絕對性,任意創設物權將會妨礙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權型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3、促進物盡其用;   4、物權法定原則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權法定有利於物權的公示,確保交易的安全與便捷;   二、物權法定,包括種類、內容法定。還包括效力法定與公示方法法定。    1、種類法定。又稱“型別強制”   是指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只能由《物權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規定。違反物權法定創設的所謂“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透過立法承認“居住權”為用益物權;法院不得在判決中承認“讓與擔保”為擔保物權;當事人約定創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頂多具有合同效力。   2、內容法定。又稱“型別固定”,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①物權的內容由法律確定,當事人不得約定與物權的法定內容不相符合的權能內容。例如,當事人不得約定某一所有權不具有處分效力。   ②當事人不得透過約定違反物權法關於物權內容的強行性規定。例如,當事人不得約定“流質契約”。    3、效力法定。《物權法》未設明文。   效力法定,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效力來確定物權的效力。例如:《物權法》第158條規定,未登記的地役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當事人如果約定未登記的地役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則當事人的約定對於善意第三人“不算數”。   (2)當事人不得改變法律關於物權效力的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抵押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則抵押權的效力必須“縮短至”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    4、公示方法法定。《物權法》未設明文。   物權法定原則應當包含公示方法法定。例如,《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以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關為信貸徵信機構,如果當事人在“公證機關”進行出質登記,則權利質權“未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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