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盈科鄭州律師

    事情應該涉嫌兩種犯罪行為。

    組織聚眾鬥毆可能涉嫌聚眾鬥毆罪,對方造成相對方成員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

    但是得分析詳細案件情節,得看對方有沒有正當防衛情節出現,如果存在防衛情節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了。

  • 2 # 只想混吃等死

    受傷的都要判刑。。還考慮和解嗎?必要醫藥費會給,多說也就幾千塊錢。。給你簡單包紮下,就拉看守所去了。。。你還指望賴醫院訛錢?想多了吧!

  • 3 # 沫小枝

    這就看透過什麼方法來解決了,依法就讓法律來判決,但有些可能會私了,就得看兩方願不願意互相讓步合理溝通和平解決是最好的,有事就好好解決嘛,非要意氣用事打架有什麼好的,傷了殘了誰的損失

  • 4 # 老方同志

    如果確實定性為聚眾鬥毆,本案顯然已經構成聚眾鬥毆罪。

    刑事責任:

    聚眾鬥毆罪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或積極參加者都要受到刑事處罰。問答中“聚眾鬥歐的組織者被對方打致輕傷”不僅對方要“擔責”,自己也要受到刑事追究。

    民事責任:

    根據涉案雙方人身傷害(包括輕微傷)、財產損害及其他損失的總量,並結合全案的起因等情況綜合認定。問答中“聚眾鬥歐的組織者被對方打致輕傷”的,如果對方沒有其他損失,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的,對方應當依法賠償。

    概念: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性質: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物件表面看是人,實質是社會管理秩序,所以聚眾鬥毆罪名被規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章節裡。

    注意:

    一、造成輕傷害是從重處罰的情節。這種從重處罰,是對全案所有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或積極參加者,包括受到傷害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或積極參加者”本人。

    二、“聚眾鬥毆”與“故意傷害”性質不同。

    1.故意傷害行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力,聚眾鬥毆侵犯的社會管理秩序。

    2.故意傷害案由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和解結案,由檢察院決定不予或免於起訴;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也可以被諒解而從輕處罰(非結案)。聚眾鬥毆不能被和解、諒解,但有悔罪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3.故意傷害罪入刑受罰的多為加害人一方,聚眾鬥毆罪入刑受罰的多為雙方。

    三、視結果可被重罪吸收。“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即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處罰;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處罰。被致重傷、死亡的一方仍以聚眾鬥毆罪處罰。

  • 5 # 聞天509

    江湖有江湖規矩我覺得法律裁定是法律的事,作為聚集這你就應該講規矩,你被人打了就是江湖事,就是不如人,你得忍了!活該!不是麼?老炮這部電影看過沒?講的就是這個江湖規矩!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是美色誤國?還是帝君無能?為啥歷史總愛把朝代更迭的過錯推到一個女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