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會雜談】觀點:這是一個會計上計量的基礎概念形問題,理解了這些基礎性的計量原則後對實際業務的處理有很大的幫助。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會計上對實則重於形式的定義: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首先明確這裡所說的“實質”是指企業的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資等的歸屬,而“形式”則是指企業的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大白話就是實務中交易的物資法律上歸誰所有的問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調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注重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不要完全拘泥於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在一般的情況下,企業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法律形式”是統一的,就不會不存在貫徹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問題。而實則重於形式針對的是實務中交易的物件在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不統一的情況。
如企業用自有資金購入一臺裝置,從經濟業務的角度看是企業的資產,法律形式的角度看企業對該裝置也具有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這樣“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就是相互統一,無論是“經濟實質”還是“法律形式”都是針對一個主體,所以也就談不上實質重於形式;但是同樣企業將購入的此臺裝置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出租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這樣“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就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分離。此臺裝置的“經濟實質”也就是該項資產的相關收益和風險轉移到了承租人,而“法律形式”還是出租房也就是購入裝置的一方,這樣在會計上就需要以“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來計量經濟業務的發生,對於承租人就要按照自有固定資產的划算方法進行核算。
【稅會雜談】觀點:這是一個會計上計量的基礎概念形問題,理解了這些基礎性的計量原則後對實際業務的處理有很大的幫助。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會計上對實則重於形式的定義: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對這個概念的理解如下首先明確這裡所說的“實質”是指企業的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資等的歸屬,而“形式”則是指企業的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大白話就是實務中交易的物資法律上歸誰所有的問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調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注重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不要完全拘泥於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在一般的情況下,企業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法律形式”是統一的,就不會不存在貫徹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問題。而實則重於形式針對的是實務中交易的物件在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不統一的情況。
下面我們就以實務中很常見的交易舉例來加強對這個概念的理解如企業用自有資金購入一臺裝置,從經濟業務的角度看是企業的資產,法律形式的角度看企業對該裝置也具有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這樣“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就是相互統一,無論是“經濟實質”還是“法律形式”都是針對一個主體,所以也就談不上實質重於形式;但是同樣企業將購入的此臺裝置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出租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這樣“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就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分離。此臺裝置的“經濟實質”也就是該項資產的相關收益和風險轉移到了承租人,而“法律形式”還是出租房也就是購入裝置的一方,這樣在會計上就需要以“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來計量經濟業務的發生,對於承租人就要按照自有固定資產的划算方法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