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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前的一個晚上,我一個朋友和他另外的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吃飯去了,酒足飯飽後在街上閒逛,他的一個朋友甲從臺階上摔下去了,醫療費花了上萬塊,甲說有人從背後推他才摔倒的,但是他沒注意是誰推的,我朋友提議每人分攤點醫藥費,但是最後有一部分人說看到是我朋友推的不肯出錢,另外的人說沒看見,而且我朋友確實離甲最近,請問如果打官司,法官採信這些當時朋友證言的機率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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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哥創和

    依照法律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法官對證據的稽核與認定,就是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認定。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證據的“三性”。證據屬性與證據能力、證明力之間存在顯著差別。實務中,法官基於證據能力就是證據三性的錯誤認識,在認證時,常常只針對證據的三性進行認證,而忽視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審查。因此,對證據審查與認定應當從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兩個方面進行。並且,法官在進行認證時,必須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分別予以認定,不能籠統地進行確認,如證人與原告存在親屬關係、各證人證言能否相互印證。

    證人在出庭作證時還要當庭書面出具保證書。這種要式行為很大程度上有效遏止證人虛假陳述。如果題中所述證人與受害人都是朋友關係,法官極有可能讓證人當庭對質。法官會根據對質情況判斷各證人之間證言真實性,以便取捨,進而綜合認定案件事實。因此,在證人多,關鍵節點一致的情況下,法官會利用自由心證,極有可能採納證人證言。

  • 2 # 金金水壺

    朋友分對內和對外。假如你朋友和他的朋友們在一起與另外一幫人發生了衝突,這就是對外關係。對外來說,你朋友的朋友們一致對外質證向另外一幫人主張權利的證言,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為你朋友的朋友之間有利害關係,會影響案件的真實客觀性,通常這種證言的採納率很低,必須有其他直接證據印證才行。

    但是你說的這個情況是朋友之間內部發生了衝突,這是對內關係,朋友和朋友發生衝突,在場人員都是共同的朋友,也就是說,甲的朋友也是你朋友的朋友,你朋友的朋友也是甲的朋友,如果共同的朋友乙偏向了甲會得罪你的朋友,乙如果偏向了你的朋友就會得罪甲,所以這種情況下通常不存在影響案件公正客觀的利害關係,那當時在場的其他共同朋友的證言都可以作為參考。

    針對民事賠償這塊,法院會首先徵求當事方意見進行調解,對賠償金額看看當事方是否能達成協議調解解決。調解不成才會綜合情況給出判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 3 # 風雲26610126

    當事人朋友的證言,因與當事人具有利害關係,而可能比別的證言在證明效力上有所降低。但該證言仍然可能屬於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並不影響法官對證據的採信。

    這就涉及到法官對證據的採信規則。法官對證據的審查判斷,一定是要綜合全案進行審查的,而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待證據。所謂綜合全案進行審查,就是對案件每一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然後再綜合全部證據的效力進行判斷,得出案件的結論。

    這其中有個重要規則,即孤證不能定案。也就是說,如果利害關係人的證言能夠與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則足以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無任何證據與證言相印證,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疑難複雜案件的場合下,可能出現一方的證言有相應證據印證,但與之相反的證言同樣有相應證據印證的情形。此時,在民事訴訟中,要按照優勢證據規則來判斷哪一方提交的證據更有優勢,更有優勢的一方勝訴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顯然,在極個別的特殊情形下,因利害關係人證言相比其它證言在證明效力上有所降低,而導致證據體系處於劣勢。這種情況下,可能導致該方當事人敗訴的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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