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發商處買房子,先交定金,又交首付,幾天以後才讓籤合同,在籤合同的時候,去房子那裡看了看,發現與銷售人員說的不同了,房子現在不想要了,開發商說要扣錢,我想知道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不賠償開發商錢嗎?銷售人員一開始說的房子是南北通透的,交房的時候房子一點也不通透,一開始看房子的時候,房子外圍沒有的建築,在籤合同的時候發現,新蓋了建築,影響房子的光線和風,現在合同還沒有交到房管局,開發商說只要房子沒有質量問題,損失要由買房承擔,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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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眼看築城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開發商(銷售人員)未說清楚通風口這個問題,並且通風口確實影響到房屋的採光、通風,題主可以拒絕履行買賣合同,且開發商無權扣錢,甚至還需要賠錢!
關於“賠償”這一點,若題主敘述無誤,不扣錢首先要明確,最初你交付的錢,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有一點需要說明,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這裡分“成立”、“不成立”兩種情況,並分具體情況進行說明。
如果購房合同成立,那麼,“定金”就直接充作購房款了,這沒什麼好說的;而“訂金”一般視為預付款,雖然不是規範的法律概念,但在合同成立時,與“定金”的作用沒什麼區別。
假設購房合同不成立,如果責任在你,開發商可以不把“定金”退給你;如果責任在開發商,你可以要求兩倍返還定金。所以,一定要看清楚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
但是,如果是“訂金”,責任又不在你時,你想退錢,按照規定,開發商是必須把錢全部退給你的。退一步說,如果當初交訂金時籤的協議沒說明違約情況,哪怕責任在你,只要你不想買,你還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錢給你,因為“訂金”對比“定金”,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拿出證據說明“通風口”問題,可以拒絕履行購房合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題主僅以“南北不通透”這一點為由,即使上訴至法院,也無法告倒開發商,因為實際上只要房屋設計合規、手續齊全,就可以上市。
但是,如果確實證明開發商(銷售人員)沒說清楚通風口這個問題,題主是可以直接拒絕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必賠償開發商的損失。
按照最高院的相關解釋(法釋〔2003〕7號),開發商必須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具體情況對買受人進行解釋、說明;如果相關設施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哪怕相關說明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合同內容。
所以,只要證明開發商沒有解釋清楚通風口的具體情況,哪怕你們簽訂了合同,題主也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因為開發商違約了,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再則,法院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如果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法院也會支援買受人的請求。
同理,題主證明開發商未說明通風口這一事實,哪怕上訴至法院,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關於“房屋質量問題”這一點,另有想說明的內容按照《住宅設計規範》的相關要求,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採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如果沒有滿足這一點,那麼就有理由懷疑開發商是如何獲得規劃許可的。
另外,根據題主在其他回答下面所說“通風口緊貼房子主體牆”這一點,更加懷疑開發商的建設到底是不是完全按照規劃來的,按道理,這種設計是不可能透過審批的。
綜上所述,如果題主確實能說明通風口問題的責任在開發商,可以直接向開發商說明自己不想繼續購房的意願,也不必向開發商進行賠償;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